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指出,全世界沒有一個地方會沒有國家安全法的,只有香港沒有。本文在此也要指出: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會有國家安全法管不上地方政府的,也唯獨香港如此。
以美國的國安法為例(體現在《愛國法》中,即任何人有違犯國家安全的罪行,便屬不愛國,便會受到這法判處以重刑,例如搞恐怖主義活動損害人命與公共財物者,便可用《愛國法》處理),全國五十州與華盛頓特別行政區都一律受到這條法例管治,沒有例外。
23條立法刻不容緩
可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規定,第23條所列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事項,交由香港政府草擬法律細節條文,再由立法會通過,立法會收到政府提案後,要有立法會人數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才能正式生效。本來,立法會立法並非要求所有提案都要有三分之二的多數才能通過,只有重大提案才有這要求,而重大提案的定義卻又沒有硬性的條文加以清楚交代,一般都交由立法會去作出判斷,正如英國國會,對重大提案也沒有硬性條文作出規定,只是根據國會的立法慣例,所有立法能有分量被視為夠格的「憲法條文」(Constitutional article),才屬重大提案。
根據史上立下來而被視為「憲法條文」的計有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1689年的《權利法案》(Bills of Righ)、1928年的《男女選舉權平等法》(The equale franchise act)等,因為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其憲法條文便由這些國會制訂下來的重大法案所組成,作為繼承英國的立法體制。
1997年香港主權回歸後,第一屆特區政府在2002年開始啟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時,立法會把第23條立法視為重大立法,因此要求三分之二通過,但2003年條例草案恢復二讀前,自由黨宣布不支持草案,令到三分之二多數破局,特區政府宣布無限期押後提交條例草案二讀。
經此一役,之後兩屆特區政府估評23條無法取得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支持票,亦沒有重啟《國家安全條例》的立法工作。由此看來,只要特區政府沒法在立法會爭取到三分之二多數,第23條立法便要一直擱置,而在2018年至2047年期間便會在第23條立法交白卷。如果在這期間特區內沒有破壞國家安全的威脅或危機,沒立法也不是什麼大禍。可是作為一個國家,其國安立法不可能在國難當前才臨急制訂補救,而是要以防萬一下早就立好國家安全法。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現在已出現「港獨」分子公開搞暴力,滲透校園,公然成立分裂主權的組織,這種險情是過往所未見,第23條立法也就存在着應急而不得再拖延下去。
依程序立法震服反對派
正如上面提到的英國立法的傳統沒有一定的重大立法的規範,有必要緊急立法時,即使政府拿不到三分之二多數,也可採行《緊急權力法》(Emergency Act),以一般多數表決通過。如果這做法仍有難處,可以把問題拿回到《基本法》的層面去考慮。
根據《基本法》第19條規定:所有屬於國家行為事項,例如國防、外交等,香港特區都無權處理,除非得到中央政府以文字授權特區進行處理,中央政府授權可由特區政府提出要求並以文字證明其得到授權。大概正是看到了這第19條的規定,特首林鄭月娥便在近日的一個公開講座會上指明國家安全不在特區管轄權內,因此特區管不上。同理,既然特區政府無權管治國家安全事務,立法會也不應有權管治國家安全事務。這一來便可看到第23條立法的權利,並不屬於「一國兩制」下香港原有的法制權,而是屬於國家原有的立法權,《基本法》附件中說到特區立法會通過立法的程序,在其立法權下,可自行立法,立法後通知中央政府備存。
有關這附件的理解,若作為國家行為事項的國家安全立法,一定要立法會的三分之二多數表決才能通過成法的話,而代表國家的中央政府又無權超越特區立法會的話,特區立法會便立刻在這國安立法權力與中央政府對等對立,這對立的權力發生在國家行為事項的國安法。以第19條來判斷,特區立法會作為政府的一個權力機構是沒權和中央政府對立對決的,因此附件條文中有關特區立法會立法的程序,一旦發生在第23條立法,便不應該被當成特區本身應有原有的立法權,而是要被中央授權下才有權處理的事項。既然要由中央授權,便不存在立法會可用三分之二多數才能通過立法的問題,也不能用特區重大立法的概念要有三分之二多數表決才能通過。
如果用一般多數來表決不能服眾的話,中央政府不妨持公平中立對待特區立法與行政兩個機構,容許立法會反對派提出司法覆核,交由特區的最高法院去判決有無一定的國安合法合理性,若反對派在高院失敗,還可交由終審法院,以至人大常委會釋法。這個立法程序即使不能叫反對派心服理服,最少是合乎《基本法》要求的立法與司法程序,也是理順「一國兩制」問題的應有之舉!
本文這個建議,特區各界與中央不妨善加考慮。 原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