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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護憲法理應是特區公職人員的責任/李繼亭

時間:2018-03-20 03:15:44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昨日在北京指出,憲法修訂後,日後倘有人再叫「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或已違反憲法及基本法,選舉主任有權取消其參選資格;港區人大代表譚志源昨日接受訪問時亦建議,特區主要官員及公職人員宣誓時,應加入「擁護憲法」的內容。這兩個意見都強調了對憲法的尊重與擁護,儘管不一定代表正式的官方意見,但對香港未來的工作顯然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如何更好地體現國家主權意識、維護憲法權威與地位,是特區政府相關部門未來需認真考慮並積極跟進的工作。

  政治主張不能違反憲制秩序

  在第一個建議上,即有人一旦喊出違反憲法的口號,是否有資格成為立法會候選人?這個問題涉及一個對憲法是否擁護與尊重的原則性思考。

  有人或許會認為,基本法沒有規定必須擁護憲法,而選舉條例也沒有類似規定,而言論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不應阻止發表與憲法不同的政治觀點。這看法實際上是嚴重錯誤的。首先,基本法權力來源自國家憲法,如果只擁護基本法而不擁護憲法,那麼基本法的本身法律存在地位也就成了問題了,邏輯上無法成立,至少在法理邏輯上如果下位法有效而上位法無效,是絕無可能的。

  其次,如果作為立法會參選人喊出「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需注意的是,這已非普通的市民言論自由權力的行使,而是涉及明顯的政治主張。早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當中在第一條中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這就說明,共產黨是憲法核心的組成,也是憲法首要保障的對象,如果要「推翻共產黨專政」,就等同是推翻憲法的根本原則,又如何能符合對「憲法的擁護」?

  因此,作為立法會候選人,儘管在選舉聲明中沒有列明對憲法擁護的內容,但這不代表候選人可以公開地提出推翻當前憲法所規定國家政治體制的政治口號與主張。從這個角度而言,選舉主任可以據此拒絕或取消相關人士的參選資格申請。

  中央監誓即已隱含憲法權威

  在第二個建議上,即任為特區主要公職人員宣誓時需包括「擁護憲法」內容,這一點過去在學界及政界早已呼籲多時。現時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特首、行政會議成員、法官、立法會議席在就職宣誓時,其誓詞只有「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的內容,並無包括擁護憲法。

  但一個常識是,作為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員,也須在中央政府代表面前宣誓就職的官員,沒有理由不擁護國家憲法──監誓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憲法授權性質;否則,中央政府代表的監誓權力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和意義了。從這層意義而言,主要官員宣誓擁護憲法,是「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順香港高度自治權的重要工具。

  在思考上述建議時,有一個根本的原則性問題需要釐清楚,這就是:憲法在香港具有怎樣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擁護憲法是否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實際上,相關問題儘管過去在學界多有爭論,但有一個普遍認同共識即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而制定、是獲憲法授權的子法,如果子法有效而母法無效,邏輯上根上說不過去。而雖然在「一國兩制」之下,內地的一些制度未必完全在香港落實,但在涉及國家根本制度的最高原則問題上,沒有可能分「兩制」,必須遵從「一國」。因此,憲法在香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而「一國兩制」之下必須遵從與擁護憲法,也是毋庸置疑的。

  當然,應當看到的是,香港長期存在一個問題,即香港社會嚴重缺乏對國家憲法的認識,出現如:只講本地法律,不講憲法和基本法;只講《中英聯合聲明》,不講憲法和基本法;只講基本法,不講憲法;完全不守法治,更不把憲法放在眼裏等等情況。這直接導致了憲法在香港社會成了「可有可無」、「可談可不談」的尷尬地位。這顯然是不正常的,也是與國家根本體制有嚴重衝突的。以往可以「容忍」,但絕不可以「習非成是」,該改的就應該改、改轉變的就沒有理由繼續錯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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