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立法會補選已不足兩周時間,儘管時間緊迫,但有關部門仍然有足夠時間去對違法行為採取行動。代表反對派參選港島區的區諾軒,被揭發曾當眾焚燒基本法,這種行為與其選舉確認書中所述「擁護基本法」嚴重悖離,更與選舉法例不符,相關部門應當取消其參選資格並就涉嫌「虛假聲明」採取法律行動。
實際上,區諾軒的政治立場早已為市民所知悉,他一年多前退出民主黨,投靠到極端勢力陣營,就已說明了一些問題。而去年他擔任民陣召集人時的種種言行,更印證其本質與極端本土勢力無異。2017年1月及7月的遊行中,出現多個「獨派」組織參與,其間有人揮動「港英旗」及展示「港獨」標語,部分戴口罩和黑布蒙面者更高叫「香港獨立」等口號。身為召集人的區諾軒,當時就稱不同派別的訴求都是「認真」的,能表達訴求「(各方)都開心」。這足已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了區諾軒的「自決」本質。
如果不是陳家珮的揭露,區諾軒的「港獨」立場還不容易為市民所了解。公然焚燒基本法,說明區諾軒根本無心尊重基本法,甚至是在採取實際行動去毀壞基本法。儘管他簽署了「選舉聲明」,也對外宣稱會「擁護基本法」,但他的實際行為顯然與此截然相反。眾所周知,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
焚燒基本法,就是對「一國兩制」的否定,又如何能稱得上是「擁護基本法」?世上豈有這樣的「焚燒式擁護」?下次區諾軒上法庭宣誓時,是否可以用「焚燒基本法」的方式來向法官表示自己的證詞可信?
焚燒基本法,其情況與焚燒國旗有類同的地方。而如果有人曾經焚燒國旗,試問他有無可能成為立法會候選人?不僅不能,更是嚴重的刑事罪行。回歸後首宗同類案件發生在1998年,男子吳恭劭和利建潤同年1月1日參加支聯會遊行時,高舉破損及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終院裁定兩名被告敗訴。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古思堯在遊行示威時分別焚燒國旗及塗黑國旗區旗,後來被裁定3項侮辱國旗及1項侮辱區旗罪成立,判監共9個月。試問,古思堯是否可以成為合格的立法會候選人?
時間雖然緊迫,但取消區諾軒資格仍然綽綽有餘。實際上,有一點許多人忽略了,假設區諾軒成功當選,他到立法會議事廳進行宣誓時,所拿的正正是基本法,其誓詞也必將包括「擁護基本法」,而一名曾經焚燒基本法、踐踏基本法的人,立法會秘書處是否有權讓其宣誓呢?屆時極可能再遇到司法覆核,阻止其宣誓。說到根本,區諾軒至今沒有任何就焚燒基本法的誠懇的道歉,也沒有任何誠懇的擁護基本法的言論,這足以說明,取消其資格完全有足夠的理由。
(港島區候選人還包括伍迪希、任亮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