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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理解「中央全面管治權」 (下)/饒戈平

時間:2018-01-18 03:15:44來源:大公網

  三、如何正確理解中央的「全面管治權」

  中央對香港擁有管治權是無可置疑的法律事實,但是為什麼要說成是「全面管治權」?為什麼要在管治權前面冠以「全面」二字呢?如何正確理解「全面」兩個字?我個人理解,「全面」二字的含義至少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從管治權來源及主權歸屬的法理上看,單一制國家裏,國家的全部管治權力屬於中央、集中在中央,地方不具有自發的、固有的管治權,地方權力由中央授予,有關香港管治的全部權力來自中央、歸屬於中央,是中央權力的組成部分。作為世界上單一制國家裏地方自治程度最高的中國特別行政區,香港現有的高度自治權全部源於中央授權,並受中央監督;香港被授予多少權就有多少權,不存在可以超越或違反法律的無限自治權。未來香港如果需要被追加授予新的自治權,其來源必出於中央;如果需要修改基本法,對已授港權力作出必要調整的話,決定權也在中央。總之,香港管治權的原產地、授權者、批發者、監督者、修改者都是中央,如此來看,說中央擁有全面管治權,不算為過。

  香港沒有無限自治權

  從管治權範圍上看,對本國領土範圍內的人、物、事擁有廣泛和排他的管轄治理權,是主權國家的基本權力和權利。從基本法既有規定可知,中央立足於全國、全局職能,對香港享有的管治權是廣泛的、多方面的,範圍涉及政治、外交、防務、法律、經濟、社會等各方面,有關國家主權的事務,其權力並沒有被局限在個別、局部的狹窄領域或事務。對中央管治權冠以「全面」二字,正是為了如實說明這一權力適用範圍的廣泛性、多樣性。

  從管治權的行使方式看,中央對香港享有的管治形式是全面多樣的。中央既可依法直接對香港行使管治,也可授權香港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即所謂間接管治,授權地方自治也是國家行使管治權的一種方式。對於已授權地方的高度自治,中央還享有監督的權力。顯然,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從直接行使、到授權行使、再到監督行使,其管治方式不是單一的自我封閉,而是廣泛開放的多方面,稱其為全面管治權可謂恰如其分。

  從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的實際需求來看,強調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正是對那些違法限制中央管治權範圍、否認或抗拒中央管治權言行的有力回擊,徹底糾正對基本法的誤解、曲解,是一種觀念上的必要糾正,還原事物本來面目。這種從認識上維護中央權力和基本法權威的撥亂反正行為,是別人無法取代的,非中央自身出手、自我宣示不可。

  四、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的關係

  中央全面管治權是早經憲法和基本法規定、本已存在的法律事實,必須嚴格依法行使。其意有二,一方面他們是中央依法享有的一種確定的憲制性權力,不可否認、不可阻抗,完全應當理直氣壯、堂堂正正地行使;另一方面,行使這一權力時,必須嚴格限於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範圍內,不得隨意逾越或添加,不能任意行使。與此同時,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還必須與尊重香港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一國兩制」之下,中央與香港兩種層次的管治權並非對立、對抗關係,不能孤立地、排他性行使,而必須是有機結合、缺一不可。

  全面管治非取代高度自治

  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並不等於全面管理香港事務。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本意絕不是說要由中央包攬、承擔起對香港的全部管治。中央要全面直接管治香港,顯然是一種誤解或曲解。中央所要行使的,只是憲法和基本法規定屬於中央的管治香港的全部權力,而不是要以中央管治去排斥、取代香港的高度自治。

  強調中央的全面管治權,絕不是要改變「一國兩制」方針,限制、縮減、改變香港法定的高度自治,那完全不是「一國兩制」的本意初衷;它只是重申,在尊重、保障香港高度自治的同時,必須全面行使本屬於中央的憲制性權力。

  事實證明,從回歸之日起,中央就兌現承諾,全面授予和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即便在提出「中央全面管治權」概念後,實際上也絲毫沒有減損香港的高度自治;相反,中央一再承諾實施「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要把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同保障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有機結合起來,決不偏廢。言之鑿鑿,行之昭昭,有目共睹。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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