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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一國兩制」的基本準則\周八駿

時間:2018-01-04 03:15:37來源:大公網

  衡量「一國兩制」的基本準則是《基本法》,符合《基本法》的言行,就符合「一國兩制」;符合「一國兩制」的言行,也能從《基本法》中找到根據。這樣的準則,完全適合「一國兩制」第一個階段(「井水不犯河水」),也基本適合第二個階段(經濟講「一國」政治仍強調「兩制」差異)。

  二○○七年深圳灣口岸實施「一地兩檢」,意味着香港與內地經濟一體化深入,「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實踐遇到新情況新問題,實踐「一國兩制」和貫徹《基本法》需要與時俱進。

  十年後,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意味着「一國兩制」進入第三階段(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實踐「一國兩制」和貫徹《基本法》將面對更多新情況新問題,更需要與時俱進。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為新階段實踐「一國兩制」和貫徹《基本法》如何解決新情況新問題提供了表率。

  第一,必須同時符合國家憲法和特區《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的記者會上指出,以《基本法》第二十條作為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法律根據「沒有錯」,但是,僅這一條不足夠。作為實踐「一國兩制」和貫徹《基本法》所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必須符合國家憲法和特區《基本法》。

  就香港而言,出租西九龍站有限面積予內地有關部門設立內地口岸區,固然須經中央批准,從《基本法》第七條和第二十條找到法律根據。就內地有關部門而言,承租西九龍站有限面積設立內地口岸區亦須經中央批准,並須符合內地法律。中央同時批准內地和香港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則是行使憲制權力,符合國家憲法也符合特區《基本法》。

  第二,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宗旨,即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香港參與建造廣深港高鐵並與內地合作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是為了實現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全國高鐵網絡的互聯互通,深化香港與內地的互利合作、共同發展。這是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的應有之舉,是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應有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明確指出,內地派駐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機構,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其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之內,不同於《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區實施的情況。但是,香港法律界若干人士依舊執著於《基本法》第十八條的字面。即使暫且撇開他們的政治動機,他們至少是在客觀上阻撓香港經濟發展。

  第三,必須不減損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關於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說明,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都強調一點——不減損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這是「一國兩制」保留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精髓。

  「拒中抗共」分子炮製了一個「天方夜譚」——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執法的內地人員隨時可能也可以走出內地口岸區,向香港居民行使內地法律。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明確規定,內地派駐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機構,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其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之內,不得在內地口岸區之外執法。

  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在解釋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時一再指出,香港一些居民如有疑慮完全可以不乘高鐵、改從其他口岸出入內地。其實,從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出入內地,比從其他口岸出入提早的時間只以「分」為單位。少數香港居民至今仍未踏足內地,今後也可以繼續同內地隔離。但是,香港不行,她的前途和命運繫於國家。大多數香港居民需要出入內地,他們已有的經驗已然證明,只要守法,無論「一地兩檢」還是「兩地兩檢」,都無損減香港居民得到《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香港本地一家媒體發表社評,稱:「『一國兩制』的要義,在於維持香港獨特性。人大常委會拍板通過『一地兩檢』,只應視為特例,不應變成慣常做法。內地發展迅速,世界不斷在變,《基本法》未能預視涵蓋的新事物和新情況,未來只會愈來愈多,如果每次都要像『一地兩檢』方案般,由人大運用至高無上權力解決,長遠恐怕不利保持香港獨特性。」上述觀點有兩處值得商榷,一是籠統談論「香港獨特性」,二是質疑中央行使引領「一國兩制」與時俱進的憲制權力的必要性。

  資深評論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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