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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當了暴徒的辯護律師?\劉廼強

時間:2018-01-04 03:15:37來源:大公網

  朱經緯被重判3個月徒刑!

  外地朋友大概不知道,香港絕大部分的初審,都在裁判法院,由還未是法官的裁判官(內地的概念,約相等於見習法官)進行審判。

  這些裁判官大多年紀輕,資歷淺,水平有限,判案的質量參差不齊。

  從過去幾年他們審判有關違法「佔中」、旺角暴亂,以及與「港獨」相關案例看來,大概因為年輕,這些裁判官普遍都偏袒反對派和「港獨」分子,認為他們年輕,動機出於理想,暴行屬於意見表達,態度良好等等,絕少判要坐牢。

  有時這些裁判官甚至忘記了他們的位置,竟然當了暴徒的辯護律師,為他們製造藉口開脫。

  近例之一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於2016年1月圍堵和衝擊港大校委會,經審訊雖然脫恐嚇李國章的罪名,但仍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裁判官只輕判馮敬恩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裁判官於裁決時指,案發當日馮敬恩曾兩次重複「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不要讓李國章離開,殺死他),而「隊冧佢」有「殺死他」的意思,但因為馮當時的用字,是第三身的「佢」,而非針對李國章第二身的「你」,裁判官不排除馮是想說給周圍的示威者聽,裁定他恐嚇李國章的罪名不成立。

  我很相信,任何一個沒有任何偏見,但懂中文的人,都不可能對這兩句話有如此理解的。普通法中「任何講道理的人」(any reasonable man)都會問:如「佢」不是指李國章,那可能是誰呢?如果是說給周圍的示威者聽,起碼是煽動及教唆吧?

  但是對待警務人員,特別是處理上述違法「佔中」、旺角暴亂,以及與「港獨」相關案件,大老爺們又是另外一個面孔,一切從嚴。以朱經緯為例,早前他連申請保外候判也不獲批准,要在獄中度聖誕。另一方面,暴青如黃台仰,裁判官不但容許其保釋,更讓他離港,結果這小子棄保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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