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三人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一案,早前被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三人其後上訴,終審法院昨日批出許可。終審法官在作出決定時歸納了被告所提出的四個上訴理由,當中包括「應多大程度考慮被告公民抗命和行使『憲法』權力的犯案動機」問題,並指出這些值得作出討論。公眾尊重終審法院的決定,希望並相信法官能作出維護法治的判決。但從一個基本的客觀事實而言,長期以來公眾被告知的一個法治原則是「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果「犯案動機」可以分出不同「等級」,並獲得超出合理比重的對待,甚至於政治理由可以作為完全「免責」的理由,那麼,公眾將很難相信法治是否能得到有力的維護。
無人可凌駕法律之上
此宗案件發生在二○一四年的非法「佔中」前夕,三名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等罪。原審裁判官分別判處三人監禁一年緩刑、社會服務令80至120小時。其後,律政司基於重大法律原則而提出上訴,上訴庭在今年8月17日,改判三人即時監禁六到八個月。三人其後再提出上訴,至昨日獲批。
從整宗案件的檢控、判決、上訴、判決再上訴的複雜過程,已經可看到案件所存在的一些爭議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日在作出決定時表示,細閱各人代表大律師的上訴申請陳詞,認為各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可被歸納成以下四個主要問題:一,上訴庭有沒有權修改或增減事實裁斷;二,判刑應多大程度考慮被告公民抗命和行使「憲法」權利的犯案動機;三,上訴庭定出新的判刑指引應否應用到三人身上;四,上訴法庭在何等程度上應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16至21歲少年罪犯監禁的規定。(根據傳媒報道整理)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區的最高法庭,所有法官都是業內翹楚,德高望重,所提出的問題也堪稱是「一針見血」。公眾期待最終法院能對以上這些爭議性問題給出清晰明瞭的判決。
然而,應當也沒有理由迴避的是,雖然以上四個問題都十分重要,從維護法治重大原則的角度而言,第二條理由「應多大程度考慮被告公民抗命和行使『憲法』權力的犯案動機」似乎更為公眾所關注。實際上,過去已經有眾多討論,涉及到底「犯案動機」是否可以作為一個「免責」的理由。顯而易見,一般的公眾理解上,有一個清晰的、廣為接受的概念,即「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而「犯案動機」不應當被「不合比例」地被作為減免責任的理由。
高院上訴庭法官在判決時,有這麼一段內容:「假以自由行使權力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會導致社會陷入混亂狀態,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亦令其他人士無法行使其應有的權力和自由。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則什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同時指出:「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考慮判刑須具阻嚇的判刑元素,而一面倒地給予答辯人等個人情況、犯案動機等因素不相稱的比重。」
「公民抗命」非「免死金牌」
雖然判詞並沒有否定「犯案動機」可以作為一個辯解理由,但法官顯然在質疑這個「比重」是否被過度地放大了。這一觀點,符合一般意義上大眾所理解的公正法治觀。可以放在一個假設的環境下去考慮:如果「犯案動機」可以被視作是判刑的最重要考慮因素(即不合比例地重要),那麼,會否給社會傳遞出一個錯誤的信息?只要自稱是「爭取民主」、「維護自由」就可以採取暴力或對社會公共治安與秩序造成嚴重的破壞?
許多破壞社會治安的人,往往會有很高尚的理由。亦有所謂的「公民抗命」的「免死金牌」。然而,「公民抗命」顯然不可能是令有罪變成無罪、令監禁變成輕判的理由。由此,不得不想起過去數月廣被提及引述的英國大法官賀輔明(Lord Hoffmann)的一段話。他於英國上議院案例R v. Jones & Others [2006] 判詞中對「公民抗命」的理解:「抗爭者的行為必須合乎比例,並不會構成過度的破壞或不便。且他們會以承擔法律的制裁以證他們信念真誠。警方及檢控官的行為亦會有所節制,而裁判官在量刑時也會考慮抗爭者那按良心而行的動機。」
誠然,法律「不外乎人情」,對於年輕人參與社會運動的熱情可以予以一定程度的「理解」。但是,政治理由、政治的犯案動機,不應該也不可能是規避責任的藉口,否則法治將成一句空話。法庭的判決應當足以反映控罪罪行的嚴重性,也應當反映所應負上的刑責。
公眾期望終審法院會對此作出具說服力的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