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三人就刑期覆核案提出上訴,昨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等三名法官批准,排期明年一月十六日聆訊,三人均獲准保釋外出候審。
黃之鋒等三人,衝擊政總非法集結及煽動罪成,被判約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改判三人六至八個月監禁,即時入獄;三人上訴,終院昨予以批准。
終院聆訊結果有兩個可能:一是維持上訴庭判決,黃之鋒等三人繼續入獄,服完六至八個月的刑期;二是推翻上訴庭判決,改判較短刑期,或改回原來初審的社會服務令。
「馬官」昨日在陳詞中提出了四個有待釐清的法律爭議點,包括上訴庭是否有權修訂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以及可作何種程度的修改;判刑應考慮犯案動機,包括「公民抗命」及憲法權利;以及黃之鋒被判刑時未足二十一歲。
有關「爭議點」屬法律和司法專業範疇,業外人士不宜置喙;不過,質疑律政司無權改變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決」和強調「公民抗命」,亦曾見諸反對派的言論。
就有關「爭議點」和反對派的言論,律政司早前已一再作出澄清,提出刑期覆核只是因為不同意原審裁判官的量刑考慮,並未涉及或推翻犯罪事實;至於說犯案動機,只能是量刑的考慮因素之一,法庭量刑還需要考慮更多的因素。
看來,對案件的一波三折、峰迴路轉,市民只能感到困惑,當日黃之鋒等人翻越圍欄進入政府總部前地、戴耀廷隨即「我宣布佔中開始」的情景猶在眼前,其後發生的「佔中」、「佔旺」、「旺暴」以至「港獨」更令特區社會一度陷入風雨飄搖之境。法律爭議點當然需要釐清,但維持社會治安和守法觀念這一港人社會的共同核心價值,則已是十分清晰和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