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劉小麗毫無疑問不能「入閘」\方靖之

時間:2017-10-03 03:15:35來源:大公網

  反對派日前舉行所謂紀念「佔中」集會,已被DQ的劉小麗竟大放厥詞指,「這個政權是罪孽,我們要把它推翻」,這番猖獗言論讓社會各界嘩然,在本質上已經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中有關「引起憎恨或藐視」、「激起對其離叛」的條文。

  更重要的是,劉小麗高呼要推翻政權,她所指的「政權」不是特區政府就是中央政府,不論她要打倒的是哪一個,這番言論足以證明她拒絕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足以讓選舉主任可判斷她並不符合參選人資格。不論是明年的補選或未來的立法會選舉,劉小麗毫無疑問已失去參選資格。諷刺的是,劉小麗原意是希望通過激烈的言論爭取激進派支持者,結果卻引火自焚,反令自己失去參選資格。

  不擁護基本法早有前科

  回歸前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列明:任何人煽動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五千元及監禁兩年。雖然有關法律文件未有修訂,但香港回歸後,法例中的女皇及王室將適應化改為中央政府。

  劉小麗在集會上呼籲支持者推翻政權,如果當中指的是中央政府,她的言論已經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可以作出控檢。在港英時期,如果有人在遮打花園呼籲市民推翻港英政府,推翻英女王統治,港英政府必定會毫不猶疑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作出檢控。現在有關法例仍在,而法例保障的也變為中央政府。劉小麗的言論明顯已涉嫌違法,市民完全可以向警方舉報。

  毋庸諱言,劉小麗的目的是要顯示自己堅定抗爭的形象,向本土派、「港獨派」靠攏,但此舉卻變相將她的參選之路中斷。上屆立法會選舉前夕,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新聞公報,指「留意到近期社會上有意見關注到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故新增一份聲明確認書,當中特別列明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基本法》若有任何修改,均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當時選舉主任並以此先後取消了「香港民族黨」陳浩天、「香港民進黨」楊繼昌、「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以及中出羊子等人的參選資格,原因是他們或鼓吹「香港獨立」,或表明不擁護《基本法》。

  現在劉小麗高呼要推翻政權,如果她指向的是特區政府,即她並不願效忠特區政府,甚至要推翻特區政府,這樣她自然沒有資格出任特區政府的立法會議員。如果她要推翻的是中央政府,更表明她拒絕擁護《基本法》。《基本法》第二章就表述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十二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之後並列出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行使的職權。劉小麗要推翻中央政府,是公然挑戰《基本法》、挑戰「一國兩制」,不但必須受到譴責,更沒有資格參選立法會議員。

  根據選舉主任在上一次立法會議員選舉中的執法標準,劉小麗在集會上的言論,已足以判定她不能「入閘」,再加上她曾經因為立法會宣誓案而被法庭DQ,不擁護《基本法》早已有前科。這些證據,都足以讓選舉主任容易作出決定。況且,有關言論及影片,可以在網上看到,有證有據,無可抵賴。如果這樣的人都可以參與補選以至參與之後的選舉,並成為立法會議員,「確認書」豈不形同虛設?香港還是中央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嗎?劉小麗自作聰明在集會上大放厥詞,自以為可討好激進派,結果卻將自己趕上絕路,這又能怪誰?

  反對派補選內鬥將激化

  劉小麗不能參與九西補選,定會引發反對派的內鬥。本來,在「DQ者優先」之下,劉小麗將可名正言順地出選。但現在劉小麗玩火自焚,自暴其拒絕擁護《基本法》、拒絕效忠特區政府,幾可肯定不可能參與補選。這樣,反對派各有意參選者必定會全力爭奪參選權,民協馮檢基視補選為敗部復活的最後機會;「青年新政」游蕙禎為了保住自身影響力,也不排除會派人出選或支持其他本土派;至於近期不斷吞併民協樁腳的民主黨,以及因毛孟靜過橋拆板而失去九西議席的公民黨,也不會放過這次可爭的議席,亦是練兵的機會。

  劉小麗失去參選資格,對其他反對派而言是件天大的好事,雖然表面上都是為其不值,但內心實為暗喜。反對派的補選內鬥將會愈演愈烈。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