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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講獨」濫用言論自由須遏止/聞昱行

時間:2017-09-12 03:15:57來源:大公網

  新學年,香港校園接二連三發生「播獨」事件。校園內多個場所被貼上「拒絕沉淪,唯有港獨」的標語,在校方拆除這些標語之際,學生會認為這違反了「言論自由」,要派人「堅守阻止」。

  一名來自內地的女生要撕去標語,卻受到中大學生會「外聯部長」的阻止,雙方用英文交戰的視頻傳遍內地。這引發中大大批有正義感學生及一些市民與中大學生會及其支持者,在中大「民主牆」前對峙。最後學生會不得不撕去「民主牆」上大部分「港獨」標語。其他幾間大學也出現類似標語「聲援」。其中,教大出現針對教育局副局長蔡若蓮兒子身亡的涼薄行為更被一致譴責。

  中大學生會所作所為令人失望。基本法規定,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過去幾年,社會上對此已經分析得很多,絕大部分人都認同「港獨」違反基本法。經過這幾年風波,中大學生仍然在「港獨」這個「偽命題」內打轉,豈非令人失望?

  言論自由前提是合法

  在法理層面,中大學生會濫用了「言論自由」。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雖然保護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沒有邊界。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即不考慮誹謗等私人利益)出發,考慮某個言論是否能被「言論自由」所保護,應該有幾個維度。

  第一,言論內容是否合法。一般認為,言論有無引發即時暴力行為或擾亂公共安全的危險是一個關鍵點,比如在電影院裏無端大呼火警可能會導致蹬踏的情形,即便僥幸沒有真的出現蹬踏慘劇,這種言論也不受「言論自由」保護。但很多情況下,言論自由還包括禁止仇恨及妨礙國家安全等言論。比如在英國,顛覆王室的言論是被禁止的。在很多國家(比如加拿大、比利時、德國),仇恨言論(hate speech)是被禁止的。香港《種族歧視條例》第七條也規定,基於種族理由口頭冒犯他人,即屬違法。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現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雖然沒有立法,但在原則上,「分裂國家」的行為應當禁止。對「港獨言論」是否屬於「言論自由」沒有明確規定。但如果所謂「言論」已經超過了「合理言論」的範圍,言論就上升為行為,即涉及「分裂國家」的「行為」,這樣的「言論自由」也不應受基本法保護。

  第二,「言論」傳播有無超出單純「言論」的合理範圍?很多國家都規定,言論自由有特定場所與特定範圍。著名的英國海德公園的演講者之角,是可以發表除批評王室與顛覆政府以外任何言論的地方。但在此地理範圍之外,發表其他言論則按法律受到規限。這種規限的內在邏輯是:一來為了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二來限制「不良」言論的影響。因為當言論影響足以實質性地改變社會秩序的時候,言論就不僅是一種言論,而上升到一種行為。這時候,就不應該用最寬鬆的言論自由為標準,而應該採用以更嚴格的標準去量度。

  以宣傳「港獨」為例,若是經常性地舉辦講座、人手一張地派發傳單、高科技時代用通訊軟件刻意群發宣傳品,我們就不能簡單地認為這是一種言論,而很可能應該視之為一種政治活動。

  第三,行使「言論自由」有無阻礙他人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必須具備載體,載體意味着有限的資源。阻礙言論自由的方式,除了直接噤聲外,還包括對資源的霸佔。比如,這次事件中,中大學生會在屬於所有同學能發表自由言論的民主牆上全部貼滿「港獨」標語,然後又說不能撕下標語,又說其他同學張貼標語時不能覆蓋原標語。這種做法無疑是霸道的,號稱捍衛「言論自由」的學生會才真正妨礙了「言論自由」。

  二十三條需盡快立法

  法理如此,但香港現行法規能否追究單純的「港獨言論」?又存在一定困難。無疑,正如筆者與很多有識之士都曾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與第十條「煽動罪」,都規定「發表煽動文字」,「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等,屬犯煽動罪。回歸後,以上的「女皇」自動被替換為中央政府。「港獨」言論表面上違反以上條文。但由於香港引入《人權法案》,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等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牴觸」,以致這兩條最後修改於一九七○年的法例,在香港司法制度下很可能被挑戰違憲。前幾年,香港鼓吹「港獨」的人很多,但律政司司長始終沒有運用這兩條法例提出檢控,說明確實存在被挑戰的風險。

  「泛民」政客在這方面的態度既矛盾又「狡猾」。一方面,張達明等利用《人權法案》為「港獨」言論保駕護航;另一方面,吳靄儀等又用《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去抗拒基本法所規定的香港需為二十三條自行立法。吳靄儀的邏輯是,既然「香港已經有足夠的法律」管了,又何必另外立法呢?

  這樣的邏輯有欺騙性的一面。如果掉入「法律已經足夠」的陷阱,卻又不能真的使用該法,無疑只會姑息了「港獨」行為。筆者認為,必須正視香港現有法例的不足,積極推進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才能根本性地為反「港獨」的重任保駕護航,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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