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上市規則》第6.01條

時間:2017-08-08 03:15:33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過往聯交所只要求長期停牌公司除牌,對於是次主動要求仍在交易的主板公司停牌,是根據《上市規則》第6.01,即當聯交所為保障投資者或維持一個有秩序的市場,無論是否應發行人的要求,均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及條件下,隨時指令任何證券短暫停牌或停牌,又或將任何證券除牌。

  條例內還列出四種情況可引用該條例,包括未能遵守《上市規則》且情況嚴重;公眾人士所持有的證券數量不足;發行人沒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產,以保證其證券可繼續上市;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