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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七年高院可宣告死亡

時間:2017-08-06 03:15:27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許嘉信報道:失蹤11年的港商在東莞被尋回,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港人失蹤七年或以上仍未尋獲,親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士死亡,在獲得法庭批准後,親人便有權處理該人士的資產,包括銀行戶口、保險、遺囑等。

  倘有遺囑可生效

  大律師蕭震然接受《大公報》記者查詢時指出,法庭要宣告一個人死亡,前提是其親人曾經報案,證明該人曾失蹤達七年或以上;而法庭的宣告,等同讓親人取得死亡證,處理該人的銀行戶口資產和申領人壽保險。若失蹤者「生前」曾訂立遺囑,該遺囑亦能生效。假如該人於失蹤多年後被尋回,需向法庭申請撤銷死亡證才能辦理身份證。

  至於婚姻問題,蕭震然稱,根據現行法例,夫婦分居連續兩年,任何一方即可單方面提出離婚,長年失蹤人士的伴侶提出離婚亦是同樣做法,若再婚後失蹤人士被尋回,亦不會被視作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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