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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基金股東禁售期降至一年

時間:2017-06-03 03:16:11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中國證監會明確創業投資基金定義和所持股份鎖定期安排,對於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範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其承諾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的鎖定期,由36個月降至一年。

  昨日證監會在網站發布監管問答明確,對於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鎖定一年。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於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範圍,將同樣按照《公司法》鎖定一年限售期處理。為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早投小、長期投資和規範運作,支持創業創新,證監會明確了適用此項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應當滿足的條件。

  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所持股份鎖定期的政策,是對專注於早期投資、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給予的特別安排。發行監管問答提到的「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是指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

  一是創業投資基金首次投資該首發企業時,該首發企業成立不滿60個月。

  二是創業投資基金首次投資該首發企業時,該首發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單位核定,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併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是截至首發企業發行申請材料接收日,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企業已滿36個月。

  四是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

  五是該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規範運作並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研究完善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年限與上市後鎖定期的反向掛鈎機制,引導並促進具有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的創業投資基金規範發展,加大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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