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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嚴格減持罰則

時間:2017-05-28 03:15:27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上交所及深交所昨日同時出台了完善減持制度的實施細則,兩文件內容大致相同,主要內容是對非公開發行股份納入監管、細化減持限制、強化披露及嚴格減持罰則。

  與之前相比,實施細則從四方面完善制度。

  一是擴大了適用範圍。在規範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或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行為的基礎上,將其他股東減持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的行為納入監管。

  二是細化了減持限制。新增規定包括: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在解禁後12個月內不得超過其持股量的50%;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六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須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等。

  三是強化了減持披露。即大股東、董監高應當通過向交易所報告並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減持計劃,事中披露減持進展,事後披露減持完成情況。

  四是嚴格了減持罰則。即對違反《實施細則》、規避減持限制或者構成異常交易的減持行為,深交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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