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1月26日訊 (記者 王嘉傑)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及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旗下兩基金,曾發行超出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所規定的註冊股本的股數,並且在事故遭揭發後六個月,才向證監會作出匯報。故被證監會譴責及分別罰款200萬元。
證監會指出,惠理中華新星基金(新星基金)及惠理大中華高收益債券基金(高收益債券基金)這兩隻基金,曾發行超出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所規定的註冊股本的股數。就新星基金而言,已發行股份的數目在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間超出註冊股份的數目。就高收益債券基金而言,已發行股份的數目在2012年11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期間超出註冊股份的數目。
有鑑於此,惠理基金公司及惠理基金香港公司沒有如《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所規定,遵照基金的組成文件來管理該等基金。證監會亦發現,惠理基金在有關事故遭揭發後六個月,才向證監會作出匯報。證監會認為有關事故嚴重,令人質疑已發行予該等基金的投資者的股份的有效性。
證監會表示在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惠理基金: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包括基金已採取行動糾正有關缺失,且並無跡象顯示有投資者蒙受損失;及已委聘獨立檢討機構,對惠理基金管理的所有證監會認可基金進行內部監控系統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