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須申明,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四條,凡是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都是有資格參選行政長官的;如果他(她)能夠取得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八分之一成員的提名,則能夠成為行政長官正式候選人。因此,現屆政府管治班子中的主要官員,如果辭職參加第五任行政長官競選,不違反《基本法》。
問題是,有人引第三屆政府政務司司長唐英年辭職參選第四任行政長官競選為例,認為現屆政府如果出現類似情形,不僅合法,而且合理——合乎政治倫理。對此,筆者不以為然,遂寫本文以期討論。
主要官員參選是否適宜?
曾蔭權從第二任行政長官連任第三任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六條,他不能再連任第四任行政長官。所以,唐英年辭去第三屆政府政務司司長,參選第四任行政長官,既合法也與政治倫理無違。
這一回,由於現任行政長官有爭取連任的法律依據,而根據現行主要官員政治問責制,現屆政府的司局長均須向行政長官負責,因此,如果某位或多於一位司局長辭職參選行政長官,則不能不考慮是否符合主要官員政治問責制所要求的政治倫理。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沒有成功先例可資借鑒的偉大創舉,必定不斷遇到或產生新問題,必須盡可能妥當處理。
在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過程中,遇到並盡可能妥當處理了建制派兩位候選人相互競爭的新問題。而今,第五任行政長官競選過程已展開,遇到不止一個新問題需要妥當處理,其中之一便是,現屆政府主要官員如辭職參選行政長官是否適宜?
有人稱,司局長係中央任命,對中央負責,辭職與其老闆競選下一任行政長官不違反政治倫理。乍一聽,頗冠冕堂皇,但經不住推敲。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對中央負責的是行政長官。司局長是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不能簡單歸結為中央任命、對中央負責。在特區第二屆政府開始實行主要官員政治問責制後,司局長必須向行政長官負責。現屆政府司局長如辭職與現任行政長官競爭下任行政長官,意義和影響非同小可。無論基於何種政治背景和動機,都是現屆政府主要成員挑戰現屆政府管治和施政的表現。只有事實充分證明行政長官管治無能和重大決策失誤,而其主要下屬具有突出管治才能並與行政長官重大決策失誤無關,其主要下屬與上司競爭下任行政長官才在政治倫理上說得通。但是,現屆政府至今較具政績的公共政策領域,顯然不支持那樣的情形發生。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既是特區首長也是特區政府首長,在現任行政長官有資格爭取連任的情況下,其所屬管治班子主要成員欲與其競爭下任行政長官,反映香港政治態勢十分複雜。
管治班子政治理念應一致
在理論上,主要官員政治問責制必須建立、也應當能夠建立一個具有相同政治理念的管治班子。但事實是,從第二屆政府實行主要官員政治問責制以來,幾屆政府的管治班子都無法達至相同政治理念,差別僅在於主要成員之間思想政治矛盾的程度。
然而,一個人如果不顧其與行政長官在政治理念上的分歧或差異,願意加入行政長官組織的管治班子,至少不應採取挑戰行政長官的事情。否則,在政治倫理上很難說得通。
誠然,香港政治基本矛盾愈益惡化可能導致這樣一種情形——主要官員政治問責制所要求的政治倫理,不足以阻止某位甚至多於一位主要官員挑戰行政長官,或者相互競爭下任行政長官。但是,任何對香港整體和長遠利益負責的政治人物和公眾人物都不能不深刻思考:如果現屆政府出現這樣一種情形,不僅現屆政府最後任期的管治和施政將會遭遇不可低估的困難,而且,現屆政府與下屆政府之間很難實現較為平穩的銜接。
需要說明,筆者不反對現屆政府中特定人士參選下任行政長官。本文所探討的是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制度的建設。筆者誠懇希望,心繫香港的政治人物和公眾人士能夠跳出個人政治利益的小圈子,為完善主要官員政治問責制及相應的政治倫理做貢獻。
一方面,有人不斷強調管治班子是團結的;但另一方面,事實不斷揭露若干人士不僅貌合神離甚至公然齟齬。這種史無前例的現象,提出又一個與政治倫理相關的問題:下屆政府是否在組建管治班子時,就應要求加入者遵守與政治問責制相一致的政治倫理?
最後,提出一個理論上可以成立的情形。從政治倫理角度看,唯有因為個人因素而無法履行未來五年行政長官重任,則其下屬可以辭職參選,而不會引起對現屆政府管治成效的質疑,也不會影響現屆政府與下屆政府的銜接。
資深評論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