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後,人們往往會提出一個問題,人大在香港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過程中釋法,是否有必要?是否表示出對香港法院的不信任?他們認為應當由香港法院先做出判決,如果不能體現基本法相關條文的精神時,人大再作出解釋也不遲。筆者在與相關人員的交流中,發現除「港獨」和反對派別有用心外,一些反對「港獨」的普通民眾,如香港青年學生、一些香港學者,甚至內地的一些學者,也存在相關疑問。這是一個值得認真回答的問題,不能簡單用「一些人別有用心」去概括,應當充分地說理。
提出上述問題之人的看法是存在一定道理的。從解釋的程式角度,在香港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過程中,出於對法院的尊重,由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解釋的請求,是最妥當,也是最完美的。由於香港傳統上是一個實行普通法的地區,人們比較信任法院,認為應當先由香港法院解釋和判決,或者由香港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在人大認為香港法院的解釋不能體現基本法的原意時,才可以重新解釋。事實上,上述做法也都是有先例可循的,尤其是在「剛果金」一案中,香港法院主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做法,堪稱完美和經典。但也正因為如此,給人們造成了一種假相和完美的設想,認為人大在香港法院審理期間不宜主動釋法。
在香港法院審理期間,人大主動釋法在客觀上的確體現出對法院的不尊重或不信任,這也是一些非「港獨」的人不贊成人大在此時主動釋法的主要原因。但這種看法是錯誤而危險的,因為它是假設人大和香港法院對這個問題的釋法職責有先後順序。這並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對落實基本法都有自身相應的職責。這個職責並沒有先後分工順序,更不能說在香港法院審理的過程中,人大就不能釋法,或者說,此時釋法就是對香港法院的不信任,只能說是人大主動履行和落實法定的職責而已。尤其是「港獨」事關香港前途命運,在「一國兩制」方針能否得以正確順利實施的大是大非問題面前,人大及時主動釋法,終結「港獨」的幻想,實有必要。
試想,如果人大不及時釋法,而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又不能達到遏制「港獨」的效果,任由其進入立法會,那時再由人大重新作出解釋,由此將承擔政治和法律上的極大風險。因此,從各方因素考量,人大主動釋法的利遠大於弊。況且,釋法並沒有侵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從這個角度思考,我相信,反「港獨」的人會理解和體諒人大此次主動釋法。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港澳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