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月二十六日,「泛民」一眾議員簇擁着梁頌恆與游蕙禎,護送兩人強行闖入立法會,保安團隊被攻陷。兩人立即搶先坐上議席,場面非常混亂。梁君彥主席前一天已作裁決,押後兩人宣誓,直到司法覆核有定案時再作決定。命令兩人離開會議廳,兩人不聽命,主席要保安員執行驅逐令。這時一眾「泛民」議員再度衝擊保安員,令他們無能為力,會議廳一片混亂。主席見到場面已失控,只好休會十五分鐘,希望可以阻止亂局。重開會議時,場面再度大亂,最後主席斷然宣布休會。
護梁游闖立會癱瘓運作
任何政治行動都是源於政治利益的判斷。「泛民」一眾議員護送梁游兩人硬行闖入議會的政治行動,依他們的說法是要維護立法會「議會規則」第十八條,換言之他們這麼做是在維護「程序正義」。可是梁游兩人的問題,出在兩人想利用立法會議員的身份推動「港獨」,這個政治主張與立法會議員身份相悖,沒有妥協的政治與法律空間。因為基本法在總則的第一條便開宗明義:「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本法條文也從頭到尾處處體現這一原則。香港回歸後原有的制度保留五十年不變,「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完全是中央授權而享有,既然是被授權,其所得權利來源在於中央,不在香港。因此,「港獨」企圖要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自行建立一個「主權國」,從基本法與國家憲法判斷,是違法違憲的,從政治主張判斷,是分裂國家的叛逆行為,屬國家一級的刑事罪行。
當然任何政治主張都是源於其政治利益的判斷而行事的。「青年新政」兩位成員既然主張「港獨」,自有他們的政治判斷。從他們宣誓的言行觀察,兩人不可能說自己對基本法第一○四條毫無所知。剛好相反,兩人明知宣誓是要表明擁護基本法與效忠香港特區,特區是中國的一部分,他們卻披上布條宣示「香港不是中國」。如此明知故犯,只能說明在他們的政治判斷中,要麼以為可以僥幸被放過,要麼頂多失去議員身份。坐牢嗎?還未有「港獨」主張者被起訴以致坐牢。由此可見,「港獨」主張者的政治終極目標是挑戰中國主權,不僅僅是挑戰立法會的宣誓。效忠是目的、宣誓只是儀式,如果只問儀式,不問效忠,豈不讓「港獨」大可借宣誓瞞天過海,成功進入議會搞「港獨」?
因此,任何人對宣誓的政治判斷,只看可否擁有多次宣誓機會,而不問宣誓的終極目的(效忠與擁護),這樣的政治判斷必須糾正,是毫無異議的。因此,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此前作出裁決可給予第二次宣誓機會,而沒把兩人的「港獨」當一回事,便受到了政府阻止。律政司本來想通過「禁制令」要法庭出面及時阻止,但不成功,只好等待司法覆核結果。政府這麼做正是出於對「港獨」議員不容於基本法的政治判斷。
本來梁特首大可用其法制所授權,要求全國人大常委釋法,一次過排除後續的「港獨」違憲行為。可是他沒這麼做是出於善意,即給香港制度一個機會,讓「港人治港」成功展示其能力。但這個政治判斷會不會高估「港人治港」的能力?根據過去十九年來的觀察,香港未能完成基本法所授權應做的重大任務,諸如第二十三條有關國家安全立法方面,未能立法便是一大嚴重事件。可見梁特首的善意會否落空,還有變數,即使他的善意落空,一旦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便可最終證明誰是誰非。此刻可以斷定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絕對不會讓「港獨」否定「香港是國家領土主權不可分割一部分」的陰謀得逞。這是國家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以維護國家憲法為己任,是理所當然的事。
維護國家主權責無旁貸
由此看來,這次「泛民」立法會議員強行護送梁游闖入立法會的行為,不可能不是出於他們的政治利益判斷。如此行為,依他們自己的說法,是出於維護立法會第十八條所賦予當選議員應有的宣誓權利。這種說法無疑是將宣誓權利凌駕於國家主權。依他們的說法,可以無視議員的政治主張是否違反誓詞內文所說的效忠與擁護問題,凡通過選舉程序當選議員的便有權利宣誓正式當上議員。「泛民」議員更有人振振有詞說,一經選民授權便可有十足的權利坐在立法會當議員。如此用選舉人權凌駕國家主權的論點若能成立,也就變成可以否定國家主權不能否定選舉人權。如此論點既無國際法論據,也無國際政治實例。
如果「泛民」議員仍堅持這論點,毫不反悔,就是硬要護送梁游闖入議會,寧願癱瘓議會,也在所不惜。如此對宣誓作出錯誤的政治判斷,維護梁游保住他們的議席,這種行為的政治後果最終將會導致他們和「港獨」沆瀣一氣,即使不被當成「港獨」,也會被視為隱形「港獨」,或是「港獨」的「幫兇」。依香港法律,「港獨」勢成刑事罪,只欠無人起訴,不是無法可依,一旦有人被控上法庭,刑事罪難逃已不在話下。若特區最高法院不當刑事罪論,最終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當可預見(因為涉及國家主權的案子,最後治權在中央,不在香港)。如果「泛民」議員作出錯誤的政治判斷而執迷不悟,即使不被當「港獨」論處,也難逃「港獨」的「幫兇」。在刑事案中,「幫兇」也是有罪的。
在此奉勸「泛民」議員及早回頭反省,不要任意「逢中必反」,不要再去護送「港獨」闖入立法會了!
原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