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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混改革的幾個誤區

時間:2019-09-11 04:24:09來源:大公報

  交行金研中心首席研究員 唐建偉

  交銀觀察

  混合所有制是本輪國企改革的核心內容。其實混改不是個新概念,上世紀90年代,黨的十四大以後,中國提出了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提出了混合所有制概念。觀察如今的混改實踐,筆者發現社會上對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以下幾個誤區:

  一是把國企之間的合併或兼併收購也當成是混改。比如前幾年寶鋼與武鋼的合併,以及今年南北船合併等,在一些媒體都當成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宣傳。這其實偏離了混改讓國企股權多元化的初衷,國企之間的強強合併並沒有實現國企股權的多元化,在股權層面都並沒有實現讓國資與民資真正「混」起來的目的,肯定不能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混改。而且基於已經完成的國企併購重組案例,不難發現這種國企之間聯合的「併」,有時會掩蓋國企面臨的真正需要解決的體制轉化問題,從長遠看並不利於國企經營體制的轉化和管理效率的提升。

  二是國企混改被理解成新一輪的國進民退。本來大家預期,民營資本參與到國有企業來改善國企公司治理,但結果發現很多民營企業被國有企業混掉了。特別是2017年以來,一些民營企業因為債務壓力或流動性困難,地方政府作為一種救助手段讓地方國企入股了民營,一些民企大股東也因此讓出了控股權,國資成為實際控制人。有的人於是借此機會提出所謂「新公私合營論」,把現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曲解為新一輪「公私合營」。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18年11月份召開的民營企業家座談會上專門指出,以上這些說法是完全錯誤的,不符合黨的大政方針。

  三是很多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混」而不「改」。一些國企在推進混改時只注重在股權層面實現「混」,即引入民間資本作為股東或財務投資者,但卻沒有想到要在體制機制和公司治理上進行真正的「改」。也就是在引入民資後,卻不讓民營資本參與公司治理,甚至不讓民間資本派駐董事。結果是股權雖然多元化了,但公司治理卻沒有改善,國企效率也並沒有提升,這與設計之初的改革目標初衷是相違背的。

  筆者對於下一步推行國企混改的三點建議:

  一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應該做好頂層設計的同時引入改革動力機制。本輪混改從2013年提出到現在已經六年時間,中央雖然也出台了系列文件,但實話實說,改革的效果並不明顯,很多政策沒有真正落地。現在離中央提出的要「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要取得決定性成果」的期限只剩一年時間,要想在這一年時間內取得重大進展,還需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設計上下功夫。

  二是混革必須有進有退,以退為先。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調整國企布局的關鍵,按照中央的要求,結合供給側改革的要求,對現在處於產能過剩行業的殭屍國企要加速退出;處於競爭性行業的國有企業也要加速退出;一些壟斷性行業國企也應通過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資,改善公司治理。這些國企退出後的國有資本:一方面可以進入公共領域提供公眾服務,在社會共享方面,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本身就應該做出更大貢獻;另一方面退出來的國有資本可以通過充實社保,改善民生。國資充實社保,既可以彌補養老金的不足,也可以適當下調企業的社保繳費比例,為更大的減稅降費提供空間。

  三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須先「混」後「改」。通過不同所有制股權多元化的「混」,才能實現國企經營機制的「換」,才能帶來國企體制和公司治理的「改」,從而達到提升企業運營效率的效果。以混合所有制為特徵的新一輪國企國資改革目前主要在兩個層面平行展開:一方面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層面上完成從「管企業到管資本」的監管職能轉變,原來「管人管事管企業」的國資委通過改組和新建作為「政府和企業界面」的投資運營機構來參與實體企業的投資和資本運營,實現國有資產的資本化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有效分離;另一方面是在作為經營實體的國企層面在公司制改造的基礎上,進一步通過引入不同所有制的戰略投資者,實現所有制的混合,改善公司治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因此,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實現不同所有制參股的股權多元化的「混」是前提,而改革國企體制機制,改善公司治理的「改」才是其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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