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據中通社報道:台灣「司法院」24日就一宗同性婚姻案「釋憲」,院方作出「釋字748號」解釋,宣告現行法律未允許同性二人結婚,違反台灣「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的意旨,要求立法機構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此結果在島內引發激烈爭議。
此案源於台灣首位公開身份的男同性戀者祁家威,他在1986年時至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與另一名男性公證結婚遭拒,奔走數十年後,於2013年與台北市政府提出「釋憲」,認為島內《民法》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