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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與基本法

時間:2016-10-04 03:15:56來源:大公網

  香港特區基本法是據中國憲法制定的法律,規定了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職權;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則包括解釋憲法及法律、制定和修改法律、批准締結國際條約等。據中國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擁有下列與香港相關的權力:1、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2、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3、對香港特區立法會制定法律的監督權;4、對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5、向香港特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唯一解釋憲法的機構,亦擁有香港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權,在第158條訂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中國恢復香港主權後,因香港社會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後於1999年、2004年、2005年和2011年對基本法及其附件條款作出解釋。在四次釋法中,人大常委會合憲、合法和合理地就屬中央政府管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事務進行釋法,使香港社會釋疑止爭。至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基本法解釋建立了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及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等有關程式和工作機制。在民主發展方面,人大常委會亦前後就特區政制發展作出多個相關決定,其中包括:於2004年對2007年特首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決定;於2007年對2012年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決定,並在這決定明示香港可於2017年普選特首,為香港政制發展制定了時間表和路線圖。可見,香港政制民主發展一直是離不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性決定。

  基本法第20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並根據中國國籍法及其解釋,規定對香港特區居民申請國籍事宜作出處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2006年,人大常委會又授權香港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依照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這些人大常委會決定既對香港特區作出新的授權,又使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體現了香港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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