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圖為當天傍晚,香港特區政府就《合作安排》舉行記者會
事實是,基本法第十八條講的是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如何實施,講的是原則性,指的是全面和整體的實施;而「一地兩檢」相關的內地法規只是在西九高鐵總站內地口岸區的特定範圍內實施,步出了口岸區就不再存在,如此又焉會有什麼「越境執法」的可能?
就有關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在「決定」中明確指出: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不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不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權,不減損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各行業發展、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等規定,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這裏說的「不改變」、「不影響」和「不減損」以及兩個「符合」,可以說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和依據。「一地兩檢」實施之後,特區區域範圍不變,沒有變「小」了;特區高度自治權不受影響;港人的權利和自由更一點沒有減損,與在其他內地口岸憑回鄉卡過關沒有兩樣,什麼「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之類的讕言,至此的確可以休矣。
眼前,更為重要的一個事實是:「一地兩檢」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錘定音」之後,已經成為一項全國性的憲制決定和法律安排,不再存在什麼討論空間或爭議性,對特區來說要做的事只有一件:就是從速依法落實人大「決定」,早日完成本地立法,高鐵如期於明年第三季度開通。
必須嚴正指出的是:本地立法即特區政府所謂「三步走」的第三步,並不是一個「可走可不走」或「可以慢慢走」的一步,而是必須盡快開步和如期走完,不容拖遝「牛步」,更不容向後倒退。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在「決定」中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在這裏,「應當立法」和「保障落實」,是白紙黑字的明確要求。未來立法會對「一地兩檢」的立法辯論,不是「從頭講起」、更不可以「推倒重來」,而是必須嚴格按照人大「決定」完成本地立法程式,確保高鐵如期通車和內地口岸如期設立。
(完)
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