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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香港司法機構是否應該被監督?\屠海鳴

時間:2020-09-30 04:23:32來源:大公報

  司法機構日前發布的一份聲明,這份長達13頁的文章最終表達一個意思:司法機關不願被監督。

  這份聲明貌似有幾分道理,但細細研讀就會發現,文章聚焦無罪推論等原則,回應上訴與覆核等具體問題,且以法官必須「大公無私」為前提來立論,看上去比較專業,卻無視基本法賦予香港「司法獨立」的內涵,無視民眾呼籲司法改革的強烈願望,無視同屬普通法系的英美國家司法改革的事實,仍高高在上,着實令人失望!

  金無足赤,人無完人。誰能保證每一位法官、在每一個案子上都能做到「大公無私」?任何權力失去制約都是極其危險的,香港司法應該受到監督。

  一切權力都必須接受監督

  一切權力都必須公開透明、接受監督。只有改變香港司法機構「無王管」的現狀,才能更好地維護法治這一香港核心價值。

  在經歷了持續暴亂之後,許多人都在反省香港亂源何在?教育病了!傳媒病了!立法機關病了!司法機構病了!這四大病,有目共睹,觸目驚心!司法是維護社會公義的最後防線,司法之病,尤為痛惜!

  自2014年「佔中」以來,涉暴嫌犯被法官屢屢放生、輕判。理由千奇百怪,或因「優秀嘅細路」,或因「關心社會,不為私利」,或因「對香港充滿熱愛」,甚至有法官在法庭上勉勵嫌犯「留有用之身」,潛台詞無疑是「以圖東山再起」。法官如此毫不掩飾地讚美罪犯,試問:這是在裁決審案,還是在開表彰大會?

  當法官把自己的政治立場、個人情感帶入法庭,司法公正就難以實現。近年法庭審理的涉暴案,一些被告涉及縱火、傷人、衝擊、藏有或投擲炸彈等嚴重破壞公安的罪行,但法庭並未從嚴判決以儆效尤。某些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變相告訴人們:暴力犯罪不會付出代價,或只需付出很小代價。而「7.1」至今,大批嫌犯成功逃離香港,也有法院的「功勞」,或者與某些法官毫無節制地允許嫌犯保釋有很大關係,客觀上,為嫌犯棄保潛逃提供了機會。

  公民社會研究所近日曾透過網上問卷進行了一次「市民對司法機構的信任程度意見調查」,調查顯示,有近53%的受訪者不信任司法機構。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表示,香港法院有份助長了街頭暴力!這說明,人們已經普遍認為,不受監督的司法權,已經嚴重損害了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

  造成「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現象的關鍵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每當受到批評,法官大人總是指出香港屬於普通法系,習慣於對標美英國家。那麼,美英是怎樣對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呢?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應受監督

  美國是最早實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國家。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防止量刑偏差,美國在30多年前就開始了一系列量刑方法的改革運動。1987年《美國聯邦量刑指南》正式生效,要求法官必須按照統一的標準判刑,如果法官認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者減輕處罰,必須有陳述其理由的書面報告,以避免各級法院對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處罰。2003年《英國刑事審判法》通過,設立量刑指南委員會,同樣有效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香港與美英同屬普通法系,美英可以進行司法改革,香港為什麼就不能呢?「馬官」在聲明稱:「在不熟知情況及欠缺適當基礎和理由的情況下,批評法官及法庭,均是錯誤的」,卻避而不談公眾強烈要求成立的監察司法委員會、遏止司法覆核被濫用、成立專門法庭審理暴亂等問題,這是將司法機構置於至高無上的位置,似乎「天賦神權」。

  香港是中國的香港,是750萬港人的香港,社會各界人士都是持份者,都有責任和義務監督法官及其判決。面對司法不公的現實,香港司法機構同樣應該被監督,開門聆聽,從善如流,才是正確姿態!

  中央和特區政府對司法機構均有監督職責

  香港司法機構長期處於「無王管」的狀態,某些法官甚至把自己抬高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位置,這是極不正常的現象。事實上,中央和特區政府對香港司法機構均有監督職責,這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首先,香港的司法權來自於中央授權。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從法理上講,授權方對被授權方擁有全面的約束權。道理很簡單,授權給你,就是希望你正確使用權力,造福社會。如果你濫用權力,導致民怨沸騰、社會動盪,授權方可以行使兩項權力:一是監督你正確使用權力;二是收回授權。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據此「兩權」,即可達到監督和收回的目的。

  其次,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三權」之上的權力。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諸多權力,行政主導是香港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徵,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

  那麼,當司法機關的權力被濫用,「法院放人」已經到危及國家安全、摧毀香港法治基礎的地步,行政長官可依據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對司法機構進行直接監督,也可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由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相關決定,監督香港司法機構,實現間接監督。

  香港的司法機構長期高高在上,是誰給司法機構這樣高的地位?基本法裏找不到依據,現實生活中也找不到理由,實行普通法系的國家更找不到這樣的例子。「司法獨大」已經到了十分荒誕的地步,司法改革非改不可了!法官大人們,還是面對現實吧!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註:《大公報》獨家發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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