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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香港國安法的制度創新\畢雁英

時間:2025-06-12 05:01:49來源:大公报

  香港國安法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對其在30多年前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就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設計進行的必要補充,從憲制層面完善了「一國兩制」制度體系。香港國安法在治理邏輯、制度體系、機制設計和法律效力等方面體現了鮮明創新性。

  第一,明確了繼續通過法治方式,有效實施中央對香港特區全面管治權的原則與決心。在香港回歸後,一部分人在理解「一國兩制」下中央與特區的治理權限方面存在偏頗,部分「港獨」分子甚至將「一國兩制」曲解為「一國兩治」。香港國安法的制定,用法治的方式,糾正了錯誤的國家觀,明確了單一制主權國家內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香港國安法,豐富完善了「一國兩制」憲制體系,以法治方式捍衛了國家安全。

  第二,澄清了維護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在「一國」與「兩制」關係中的定位。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中央的根本責任意味着對涉港國家安全負有最高責任,最終責任和全面責任,香港的憲制責任意味着特區所有公權力機關都承擔有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與活動的職責,香港居民亦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

  明確總體國安觀的指導地位

  第三,明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安工作中的指導性地位。總體國家安全觀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戰略思想,系統、完整地構建了一套維護國家安全的理念、原則和方法。香港國安法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關於堅持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組織機構。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系統思維指導下,香港國安法統籌兼顧了香港的發展與國家安全問題,既注重維護香港繁榮穩定,也明確保障了香港居民合法權利;既預防、制止和懲治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對非傳統安全領域事項,包括加強國家安全教育,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作出了初步規定;既維護了內部安全穩定,也遏制了外部干預。

  第四,明確了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的運行邏輯。依據香港國安法,中央在香港特區設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其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此運行邏輯,確保了國安委在香港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定職責時,享有免於被不當干擾的最終決定權。

  確立「愛國者治港」制度基礎

  第五,確立了「愛國者治港」的制度基礎。通過對宣誓效忠義務的規定,香港國安法將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者排除在公職人員範圍之外,確立了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理香港的原則,遏制了反中亂港分子與外國勢力策動「顏色革命」的企圖。香港國安法與新選舉制度的雙重保障機制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奠定了基礎,重構了香港的政治新生態與管治新格局。

  第六,創新構建了一套維護國家安全的組織體系。香港國安法突破思維慣性局限,創造性地在香港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雙執行機制,並構建了有機的程序銜接機制。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代表中央政府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在國安委中設立由中央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在尊重香港特區司法獨立權的前提下,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特區政府中建立了一套並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運行機制。

  第七,明確規定了香港國安法的域外管轄權。香港國安法在我國立法中首次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法律的域外效力,任何人在香港或香港之外實施該法規定的四類犯罪行為,均適用該法。此項保護性管轄原則的確立,凸顯了香港國安法的廣泛覆蓋面和有效制裁力,亦為我國修訂其他相關法律制度提供了鏡鑒。

  香港國安法作為一部綜合性的法律,創新性地處理了多元複雜的國家安全重大問題,對維護香港社會穩定、保障香港長遠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使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

  (小題為編者所加)

  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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