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創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夏博義當選大律師公會主席不久,隨即大肆抹黑香港國安法,更以恢復多國與香港的引渡協議為藉口,聲言特區政府應修改國安法。他更認為,國安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香港制度的缺點」雲雲。
夏博義妄議國安法的偏頗言論,不但反映他對國安法缺乏基本認識和尊重,更是公然挑戰香港的憲制秩序,挑戰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國安法實施後,香港已構建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屏障,不容任何人挑戰。夏博義及大律師公會的執委應該看清形勢,及早懸崖勒馬,不要將公會帶上一條反憲制、反中央、反特區的邪路。
曲解國安法刻意誤導公眾
夏博義聲稱國安法「是設計來奪走香港自由、引進內地制度的」,是完全無視國安立法的時代背景以及法理基礎。國安法的出台,正是香港受到黑暴、「攬炒」的嚴重威脅和破壞,繁榮穩定和「一國兩制」正遭受前所未有的衝擊,香港更成為國家安全的突出風險點與短板,中央才要果斷出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並由特區政府公布實施,成為香港由亂向治的重大轉折點。
國安法是香港法治人權自由和社會穩定的「保護神」,何來奪走香港自由?黑暴肆虐之時,港人失去了免於恐懼的自由、商戶失去了安全做生意的自由,大律師公會在哪裏?夏博義又在哪裏?
夏博義又聲稱,特區政府應考慮修改國安法下「明顯與基本法或法治精神牴觸」的條文,更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及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不受約束,國安法將香港推向「警察國家」雲雲。
首先,國安法完全符合基本法和法治精神,訂立國家安全法(基本法第23條)本來就是基本法授予香港的憲制責任,只是在攬炒派以及大律師公會之流的阻撓下,一直未能完成本地立法工作。由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不單沒有違反法治精神,更是落實基本法的應有之義。
夏博義對國安法充斥着各種偏見和扭曲,但他恐怕連國安法的條文也沒有看清楚明白。國安法第四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因此並不會出現所謂「侵犯香港居民自由」的情況。
國安法又列明,駐港國安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區法律。這樣的法律請問何來牴觸法治精神?何來執法不受約束?
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有訂立國家安全法例,美英等國均建立了維護國安的嚴密法律體系,在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方面毫不手軟。現在香港國安法僅針對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遠少於美英等國動輒幾十項的國安罪名,已是相當溫和,也平衡了對人權的關注。但夏博義卻視而不見,反而肆意抹黑國安法,刻意誤導公眾,其言行明顯與一名資深大律師和法律界專業組織應秉持的專業精神背道而馳。
最令人驚訝的是,夏博義竟稱國安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香港制度的缺點」。國家安全立法從來屬於「一國」主權和中央事權,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既是堵塞香港國安法律漏洞、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更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具有不容挑戰的法律效力。
背棄專業變偏激政治組織
夏博義不但妄議國安法,更將人大常委會釋法抹黑為「香港制度的缺點」,完全暴露其人的偏激面目,更是公然挑戰人大的權力,挑戰香港的憲制秩序。大律師公會主席竟然不講法律、不講憲制,這本身就是對公會的最大諷刺,也說明大律師公會已是政治凌駕專業。
大律師公會近年愈走愈激,由一個律師專業組織,變成一個偏激的政治組織,在社會需要公會捍衛法治,維護社會治安之時,公會卻不發一言,最近英國公然干預香港司法,施壓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退出代表香港律政司任主控官,公會至今噤若寒蟬,夏博義更以「情況非常複雜」為由避談。公會在政治事件上卻愈企愈前,上任主席戴啟思將公會推向政治風眼,變成一個「公民黨衛星組織」,現在夏博義更變本加厲,公然挑戰國安法、挑戰中央,這樣的大律師公會只會被推上一條不歸路,走上公民黨的覆轍,夏博義就是公會的「歷史罪人」。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