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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替「佔領」行動「開綠燈」?/陳立眾

時間:2018-11-20 03:17:03來源:大公報

  就政府總部東翼前地開放與否的司法覆核案件,高等法院昨日判政府敗訴。法官判詞的理由是,政府作出了「不合比例」的限制,超出了「讓政府有效運作的所需」,違反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內容。但這一判決無法令人信服,最為關鍵的一點在於,法官並沒有考慮到「政總前地」所存在的高安保風險,也沒有考慮到2014年「佔中」,以及其後發生的「立法會垃圾桶爆炸案」、「煙霧餅」案等對政府總部安保造成的挑戰。此外,政府總部外並非沒有示威地區,添美道行人路就一直是作為示威區開放予公眾,無需一定必須在「政總前地」進行。所以,若按法官此次判決,日後政府總部將面臨新的風險挑戰。政府應當提出上訴,以維護「三權」中行政權的合理行使。

  未考慮政總的安保風險

  特區政府在2014年決定關閉被稱為「公民廣場」的政總東翼前地,在四周築起圍欄,同時訂下守則,禁止市民在周一至周六進入,但開放周日舉行集會,前提是要提出申請。一名「覆核常客」宣稱不滿政府限制市民的集會和表達自由,於同年入稟司法覆核。至昨日法官區慶祥作出判決。

  據覆核申請人的理據,指政府全面禁止所有人在周一至周六,進入政總東翼前地行使表達自由及集會權利,而周日及公眾假期需要申請,有關限制明顯不相稱(disproportionate)。雖然行政署署長指有關限制可確保政府總部正常運作,但區慶祥法官在判詞中認同申請人所提出,即認為政府的限制「已超出政總有效運作的所需」。法官認為,政府關閉政總東翼前地的做法,違反基本法27條,人權法案16條及17條。

  法官的判決理據集中在兩點。第一,指政府「不合比例」地限制市民表達自由的權利;第二,政府錯誤理解「業權持有者」定義,無權限制市民在該處示威的權力。看到這樣的判決,許多市民會有一個強烈的疑問,即法官沒有考慮到為什麼需要限制「政總前地」的進出,而是一面倒地站在支持司法覆核申請人的立場上。

  在2014年前,市民可以自由進入「政總前地」,為什麼後來需要作出限制?原因就在於,政總面臨新的安保風險。首先必須認識到,此地並非普通的「廣場」,而是政府總部及行政長官辦公室所處大樓之下,是重要的政府設施,政府必須採取適當的保安措施,以確保辦公大樓及周邊的設施能夠正常運作。一直以來,政府會不時檢討有關保安措施,包括東翼前地的使用安排,政府總部各出入口的保安安排,保安人員的整體人手需求及調配安排等,這是回應現實的需要。2014年「佔中」時政府運作有沒有受到影響?事實不容否定。

  事實上,就算2014年非法「佔中」結束,政府總部外仍有不少示威人士長期集結及放置帳篷及其他物件在添美道附近一帶。雖然政府已於2015年採取執法行動,清除有關帳篷及物件,但風險並沒有完全消除。兩個例子,一是發生立法會示威區「垃圾桶爆炸案」,二是金鐘附近有人涉嫌藏有「煙霧餅」可作非法用途被捕案。此外,直至2016年時,仍有人長期在政府總部外露宿及示威,至今日亦不時見到有人在該處設置帳篷。因此,由於政府總部持續受較高保安風險威脅,東翼前地現時仍需暫停開放。這是完全合理的。

  政總外並非無示威場地

  其次,「政總前地」是否一個「必須」的場地?不開放就會嚴重限制市民表達自由的權力?事實並非如此。一個基本的事實是,雖然「政總前地」現時仍暫停開放,但東翼前地外的一段添美道行人路一直被劃為指定的公眾活動區,市民可以在該處舉行集會及向政府遞交請願信,毋需事先獲得行政署批准。此外,市民亦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於政府總部旁的添馬公園露天劇場或中西區海濱長廊(中環段),進行公眾活動。換言之,示威者並非沒有自由示威的場地,為什麼必須到「政總前地」示威?

  更何況,日前有「佔中」始作俑者公開宣稱,明年(「佔中」5周年)要再「做嘢」,這就意味着,發生新的「佔領」事件的可能性並不能被排除。如果無視政府總部所面臨的風險,而是一味支持無限放大示威者的示威場所,這並非一個合理的判決。也會嚴重限制「三權」中行政權的行使。

  基於上述原因,政府應當積極考慮上訴,以確保對政府物業的應有管理權不受損害,更確保日後不會出現類似於「佔中」行為對政府運作造成的破壞。有市民評論認為,此次判決是替新一波「佔領」開了綠燈,並非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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