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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黨」上訴也不可能改變結果/丁 煌

時間:2018-09-27 03:16:45來源:大公報

  7月17日,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向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建議,引用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的權力,取締「香港民族黨」。該條例賦權社團事務主任可提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取締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以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過去兩個月,保安局三度應「民族黨」要求延長申述解釋期限至最遲9月14日。當晚,「民族黨」終在期限屆滿後三個多小時才提交書面申述。9月24日政府刊憲,李家超行使《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國家安全」乃是次行動之核心。香港《基本法》第1條明文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社團條例》第2(4)條亦列明,「國家安全」是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換言之,任何倡導或促進香港特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行為或言論,都會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威脅國家安全。國家安全乃普世價值,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利益。試想,倘若一個國家(或地區)處於內憂外患之中,外來侵略加上內部混亂,百姓只能苟且偷生,談何安居樂業?

  「香港民族黨」鼓吹推動「港獨」證據確鑿。換言之,李家超所作的命令完全根據事實並有足夠證據支持。

  「民族黨」自2016年成立以來,煽動暴力,組織和協調分離主義推廣活動,甚至參與和聯絡海外顛覆和恐怖勢力。即便在擬交申述文件期間,仍多次在社會上播「獨」,公然挑戰法律。

  簡而言之,是次行動雖是香港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社團條例》取締「港獨」組織。但無論是警方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需要行使《社團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而作出取締建議,還是李家超局長最終作出的禁制決定,皆依法展開,具足夠的法理依據。合理!合法!合憲!

  陳浩天之眾鼓吹「港獨」,觸及國家底線,以及對家國有所承擔者之最低限度。李家超局長以堅定的態度和實際的行動依法取締「香港民族黨」,凸顯特區政府依法遏制「港獨」的決心。同時,亦為香港社會畫下一條清晰的紅線,一條不可逾越的界限,清晰地告知港人:「港獨」根本不是「言論自由」的話題,而是危害國家與香港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的問題。「港獨」嚴重違憲違法,破壞香港法治。鼓吹與推動「港獨」非但阻礙社會經濟發展,更荼毒青少年。禍害香港,後患無窮!「港獨」在香港沒有任何生存空間。

  「民族黨」可依例在命令作出後30天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倘若如是,答案相信也是一樣的,因為特區政府有維護國家安全不可推卸的責任。紅線,不可觸碰;「港獨」,共同遏制!

   執業大律師、經民聯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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