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據中通社報道:台灣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在任內利用職權多次收受回扣,金額達千萬元新台幣,其中17罪定讞,另犯94罪中有4罪獲更二審判無罪,90罪經合併為81罪各判處5年6月至6年6月不等徒刑,累積刑期超過400年,台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李朝卿的上訴,全案定讞。
李朝卿擔任南投縣長期間,利用颱風「莫拉克」、颱風「凡亞比」受災重建等111件工程機會,單獨或共同收取回扣,金額超過千萬元。2012年因檢調人員在李朝卿辦公室查獲裝有現金的茶葉罐,翌年依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南投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李朝卿犯罪所得總計新台幣1948萬元,犯貪污罪共計111罪,依「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判處有期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
李朝卿辯稱「遭人誣陷」不斷上訴,台灣「最高法院」二審認為,李朝卿違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的託付與期待,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除去已經定案的17罪以及4罪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其餘90罪合併為81罪,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李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度超過400年。並駁回李上訴,全案定讞。
李朝卿自2005年代表國民黨參選南投縣長,順利當選,2009年成功連任。但他任期還未結束,於2012年涉及多起弊案,被檢調單位搜索,並由台南地院裁定羈押。檢方對他提起公訴,案件纏訟11年後,終於全數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