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昨日開會討論修訂《房屋條例》,提出濫用公屋須負刑責。
四大建議包括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讓他人居住,以及租戶沒在單位居住,但用作商業用途,界定為嚴重濫用,會訂為刑事罪行。罰則由現時終止租約及發出搬遷通知書,提升至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
公屋是重要的公共資源,為幫助基層人士改善居住環境而設,每年耗費大量公帑。長期以來,不少公屋戶因為入住公屋,享受低廉租金,創造機會向上流,然而,有些人向上流「買屋、買田、又買地」之後,卻將公共資源視為「私產」,霸佔公共資源的同時,阻礙其他有需要家庭改善生活的機會。
四大修訂建議,主要是針對舊租約「無牙老虎」條文而設,從打擊濫用公屋的角度看,完全合理、合法,目的是讓有限的公屋資源,得到合理分配。
現屆政府透過打擊濫用公屋收回約7000個單位,等同節省了逾70億元的建築費用,約等於彩虹邨單位總數,幫助了約7000戶人上樓,社會各界大都支持打擊行動,相信仍然有加辣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