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第五波疫情對多個行業造成嚴重衝擊,為向受疫情影響營運陷入困難的商業租戶提供短暫緩衝期,政府制定的暫緩追租條例今日刊憲生效,禁止業主向特定行業追租的3個月保護期同日開始,直至本年7月31日止。
根據《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保護期開始後,任何主要用作指明處所的地方,若租戶在本年1月1日至保護期結束,未有如期繳付租金,業主不得追討,而在保護期開始前已採取的行動,則須擱置。
在暫緩追租條例下,受疫情衝擊的商戶不至因為無力交租、被業主以法律等手段追討而結業。政府表示,條例提供空間及機會,讓業主和租戶商討重構租金安排。
禁止終止租賃
條例禁止業主採取的追租行動包括終止租賃、終止提供公用設施服務、從業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租金、行使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針對租戶在法院提出訴訟,以及針對租戶提出破產呈請或清盤呈請等。條例附表載列暫緩追討欠租安排涵蓋的指明處所,包括大部分表列處所(郵輪及超級市場除外)、食物業及餐飲業務處所、零售店舖(不包括超級市場)、與教育有關處所,以及用作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職業介紹所業務和洗衣業等的處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