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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焦點/終院:合法與非法遊行均不可蒙面

時間:2020-12-22 04:23:21來源:大公報

  黑暴肆虐下,政府去年10月引用《緊急法》因應危害公安情況訂立《禁蒙面法》,但遭攬炒派利用司法覆核阻撓,更一度遭原訟庭裁定不符基本法。終審法院昨日裁定政府終極上訴得直,包括裁定《禁蒙面法》在合法或非法遊行集會禁止蒙面屬合憲,特別指出使用蒙面物品能起壯膽作用,故同意《禁蒙面法》是政府的相稱回應。特區政府歡迎裁決,認為裁決確認《緊急條例》在本質上,需要賦予行政機關寬廣而且具彈性的立法權力,以迅速及充分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大公報記者 胡家俊

  負責審理本案五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昨日頒判詞,一致裁定政府一方勝訴,並駁回攬炒派一方的上訴。提出司法覆核的郭榮鏗等24名攬炒派昨未有現身法庭,僅梁國雄到庭領取判詞。他們的上訴被駁回後,須向政府支付訟費。

  使用蒙面物品起壯膽作用

  終院判詞指出,立法會在《緊急法》下只是授權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附屬法規,並無違憲。儘管《禁蒙面法》限制集會、言論自由及私隱權,終院重申此等權利並非絕對,而須因應公眾安全、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權利作考慮。就《禁蒙面法》禁止於非法集結下蒙面,並不受各方爭議。

  至於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遊行方面,終院裁定《禁蒙面法》施加的限制屬於相稱,沒有超符合理需要,因有關限制「是為了達至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之正當目的」。終院並指《禁蒙面法》在尋求為社會帶來裨益和限制損害個人權利之間,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終院強調,本港於去年10月初已出現法律與秩序敗壞,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壯膽作用,個別的人濫用匿名身份、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而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份下,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終院稱考慮香港的整體利益後,認同《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一個相稱回應,裁定政府上訴得直。

  社會利益與人權間取平衡

  特區政府發表聲明歡迎終院判決。特區政府認為,裁決確認《緊急條例》在本質上,需要賦予行政機關寬廣而且具彈性的立法權力,以迅速及充分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而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應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認為符合公眾利益時,就訂立規例作出決定。聲明亦指出,終院亦認同《禁蒙面法》的預防和阻嚇性質十分關鍵,而避免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衝突是其正當目的之核心部分。政府表示完全同意終院指出,在尋求為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兩者之間取得公正的平衡時,需考慮香港的整體利益:蒙面違法者隱藏身份,以為不用受法律制裁而作出違法行為,實屬對法治的損害。

  保安局亦指,法院確認《禁蒙面法》禁止在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多於50人的公眾集會及多於30人公眾遊行中,使用蒙面物品的合憲性和相稱性。保安局表示近期仍出現涉及爆炸品案,部分人的守法意識因社會動盪變得薄弱,市民不能掉以輕心。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出,暴亂期間不少滋事分子蒙面毆傷平民百姓、破壞商店,甚至襲警、扔汽油彈等,但包括馬鞍山「火燒活人案」的蒙面暴徒在內,不少黑暴分子至今仍未被繩之於法,期盼《禁蒙面法》阻嚇暴力蔓延。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指裁決發出了明確訊息,集會自由依法享有,同時亦依法受到恰當相稱限制,確保不可濫用自由製造暴力衝擊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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