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三名「香港眾志」成員去年在《國歌法》公聽會內抗議,三人未有遵守秩序罪成立。
判決:何俊堯指三人是「社會棟樑」,應留「有用之軀」。
2
案件:去年六月大學生王愷銘在灣仔警察總部外牆塗鴉醜化諷刺警員。
判決:何俊堯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及賠償1200元。
3
案件:審理仇栩欣襲警案。
判決:何俊堯斥警員「大話冚大話」,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4
案件:聽障婦於去年九月八日的遊行中,涉推警員肩膀而被控襲警。
判決:何俊堯質疑其或未明警員解釋,准簽保守行為。
5
案件:酒店餐飲接待員去年萬聖節晚上,向警方防線拋擲兩個麻包袋。
判決:何俊堯指被告行為「不算太暴力」,且「坦白」承認責任「值得鼓勵」,輕判社會服務令。
6
案件:中四男生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掟汽油彈,承認縱火罪。
判決:何俊堯稱:「唯一受傷可能係被告被制服嘅時候」。
7
案件:年輕工程師涉藏電磨機等被控三罪。
判決:何俊堯指警員的證供不能放心依靠,僅半天審結案件,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8
案件:男學生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
判決:何俊堯指控方證人證供不能接納,裁定罪名不成立。
大公報記者周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