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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引《緊急法》合憲合法 符公眾利益

時間:2020-08-02 04:23:24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多位法律界人士認同押後選舉的決定,他們認為,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押後選舉合憲、合法,亦合乎公眾利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覆核和法律訴訟。

  本身是律師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馬豪輝表示,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押後選舉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他指出,緊急法的運用涉及兩個元素,一是緊急情況,二是符合公眾利益。現在疫情嚴峻,公共衞生、公共安全方面的狀況非常緊急,若如期在9月6日舉行選舉,人群聚集,或增加交叉感染的機會。

  此外,很多選民因為疫情無法回港投票,亦會造成選舉不公。因此,馬豪輝認為,政府決定押後選舉一年,兼顧了法、理、情。對於未來一年立法會的「真空期」如何處理,馬豪輝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會做出清晰的決定,讓立法會能夠有秩序、有效率地履行職務。

  令未來立法會運作更穩定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大律師梁美芬表示,作為其中一名參選人,參選工作已完全準備好,並不希望選舉工程突然煞停,但從公眾利益考慮,生命優先。同時,通常用作選舉開票的亞洲國際博覽館現時已被用作社區治療設施,將影響選舉當日及之前的諸多工作。

  梁美芬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將會令特區政府是次押後決定的合憲性、合法性更加穩固,也會令未來一年立法會運作更穩定,從而保障公眾利益。

  籲各方靜思己過重新出發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基本法第69條規定立法會除第一屆外每屆任期為四年,政府決定押後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機會就此釋法,同時由於立法會將會出現真空,是否由現屆議員延任或成立新的立法機關,都需要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他呼籲各方議員利用一年時間靜思己過,重新出發,分源合力為香港做實事、做正事。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認為,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押後選舉有其必要性,且符合公眾利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第31條及67條及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及第158條處理香港因推遲立法會選舉產生的憲政問題,不受《立法會條例》第11條有關立法會緊急會議規限。

  可避免司法覆核和法律訴訟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發表聲明表示,根據憲法第62(14)、(16)條和第67(22)條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和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法律最高效力,不受任何的挑戰,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覆核和法律訴訟,合乎公眾利益、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國際標準。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認為,如果選舉繼續進行,不僅投票當日選民聚集,九月前的選舉工程,包括選舉團隊的家訪等,均屬多人聚集的活動,有機會加劇病毒的傳播。在這一情形下,特區政府押後選舉的決定很正確,很有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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