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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搶文件案發還重審

時間:2020-06-03 04:23:28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2016年在會議期間,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一案,被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藐視立法會罪」,但法庭早前裁定此罪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裁決受不少市民質疑。上訴庭昨頒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釐清法律觀點,指出若議員作出罪行中的擾亂行為,不能因特權法而獲豁免起訴,遂將本案發還審理。

  法庭有權審「涉藐視立會」議員

  上訴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三位法官審理,判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原意是確保議員履行職務時可不受他人干預,故賦予議員享有言論自由,讓他們辯論時可不受法律追究。上訴庭指出,此權利並非毫無限制,否則無從規範議員可能作出的破壞秩序以至違法行為。

  上訴庭指出,其實法庭有權審理觸犯「藐視立法會罪」的議員,該罪行原意是防止議會會議被干擾,指明可檢控「任何人」,即必然適用於檢控議員。但原審裁判官嚴舜儀錯誤理解條例,以致裁定立法會議員獲該條例保障下,能夠獲豁免民事或刑事起訴。因此,上訴庭將本案發還裁判法院,繼續完成餘下的審訊程序。

  案發於2016年11月15日,當時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開會討論橫洲發展期間,梁國雄到台前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原審裁判官認為控罪不適用於檢控議員,而將案件無限期擱置。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的C段訂明,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另加每日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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