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页 > 新闻 > 正文

話你知\警有權進入私人物業執法

時間:2019-12-13 04:23:46來源:大公報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條(3)及(4),闡明警察進入商場等處所執法的權力。

  第50條(3):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由1992年第57號第2條代替)。

  第50條(4):如未能根據第(3)款獲准進入該處,則任何人在根據手令行事的情況下,及在本可發出手令但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而未取得該手令的情況下,該人進入該處及在內搜查,乃屬合法;該人如在妥為宣告其所具權能、目的及內進的要求後,仍無其他方法獲准內進時,則他為得以進入該處而擊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不論該地方是屬於須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