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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警有權入商場執法

時間:2019-11-04 04:23:34來源:大公報

  暴徒經常以商場為「避難所」,聲稱警方無權進入商場以及私人屋苑執法,惟警方已解釋,《警隊條例》賦予警方權力,就算沒有手令,也可到私人處所搜查及拘捕。保安業人士亦稱,保安人員需配合警方執法,否則可能犯法。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日前於警方記者會解釋,根據《警隊條例》第50(4)條,若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為免逮捕者有機會逃離,即使未取得手令,亦有權進入該處搜查。

  香港護衛及物業管理從業員總會主席麥億昌稱,警方早前已發信予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列明《警隊條例》賦予警方正當權力,只要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須被逮捕人士,已進入或置身處所,保安人員要容許警察自由進入,並給予一切合理便利,如妨礙警察執法,可判罰款及監禁,呼籲所有保安員遵守相關條例,以免墮入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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