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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答疑釋難

時間:2020-07-05 04:24:10來源:大公報

  為何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

  專家解說:香港國安法規定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實際上是從香港特區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使之擁有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資格,而非指定某個特定法官審理某個特定案件。因此,既不會影響特區依法任免法官,也不會影響特區法院的獨立終審權,更不會影響法官在具體個案中的獨立審判權。

  審理國安案件如何體現公開透明?

  專家解說:不公開審理不等於秘密審判,只是禁止媒體和公眾旁聽,案件仍然開庭審理,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仍然參加法庭審判,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而且,判決結果是公開的,有沒有構成罪名的事實和證據、刑罰種類都可以通過公開判決書披露,均具有透明性。

  為何限制採用陪審團制度?

  專家解說: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行為往往涉及國家秘密,如由陪審團審判,可能導致國家秘密泄露;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具有涉外因素,有時涉及國與國關係,不適宜由陪審團審判;恐怖活動犯罪通常是一種有組織犯罪和暴力犯罪,陪審團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可能受到恐怖活動組織威脅。從外國相關司法實踐來看,一些國家也採取了限制陪審團審判的做法。

  資料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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