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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起軍裝女警佩槍出更

時間:2018-11-08 03:17:36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陀槍女PTU」開槍事件,是女警獲准陀槍執勤23年來的第一槍。在過往,只曾發生過女警佩槍走火事件。

  香港女警歷史可追溯到1949年,在此之前,警方以非正式方式招聘女性任搜查員,專責為女疑犯搜身或套取指模,至1949年,首名女性警務人員馬來西亞籍華人許錦濤(別號高健美),獲聘為警隊女副督察。到1951年,警隊正式招募女警員取代女搜查員。現時全港約有4600名女警。

  1953年首見「陀槍師姐」

  首名「陀槍師姐」最早於1953年出現。當年女警林靄思前往布袋澳調查一宗謀殺案,警方認為她在偏僻郊外執勤,非常危險,遂特別批准她佩槍,以防萬一。不過,林靄思當時只獲准佩槍一天。而她在女警生涯中,亦始終未曾在執勤中開過槍。

  由1995年開始,所有新入職女警要參與強制性槍械射擊訓練,軍裝女警在街上巡邏時亦要佩槍。警方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指引。

  《警察通例》規定,警務人員只可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第一,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第二,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疑犯,該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疑犯是干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第三,平息騷動或暴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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