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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港科研《規定》要點

時間:2018-05-15 03:16:37來源:大公網

  •港澳機構可通過競爭擇優方式承擔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並獲得項目經費資助。

  •中央財政科技計劃資助港澳機構的科研活動,一般應當公開發布項目指南,明確提出資助方式及鼓勵港澳機構參與申報的領域和方向。

  •港澳機構可聯合內地單位,按照指南要求牽頭或參與申報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的相關項目,並根據港澳特區科研活動的實際支出情況提出項目經費需求。

  •中央財政科技計劃資助港澳機構的項目經費,相關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關要求,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其中,由港澳機構與內地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項目經費可分別支付至港澳機構和內地單位。

  •港澳機構牽頭承擔項目的過程管理、驗收評估、相關服務等工作,可由內地項目管理機構組織開展,也可以委託港澳特區的機構實施。委託實施的,應簽訂委託協議,確保管理和服務工作及時到位。

  •中央財政科技計劃與港澳特區的科技計劃可通過聯合資助項目等方式,支持內地與港澳機構加強科技合作與交流。

  •中央財政科技計劃主管部門可根據科技計劃管理制度、本規定和港澳特區的實際情況,對港澳機構申報、承擔項目的具體要求事項做出專門規定,並積極邀請港澳科學家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戰略諮詢、項目管理和驗收評估等工作。

  •原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相關管理制度限定項目承擔單位為內地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現按本規定拓展至符合條件的港澳機構。

  (記者周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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