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據天津日報報道:20日,天津市有關部門發布《關於在津就業的港澳台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通知》,在津就業的港澳台同胞自2018年3月1日起可按照天津住房公積金政策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根據該政策,與天津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係的港澳台同胞,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均可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同時,在津就業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積金權利,並同等享有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
此外,根據規定,港澳台同胞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等,不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
港澳台同胞發生工作單位變動的,住房公積金可以轉移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