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天津8月3日電(記者馬德林)3日上午,胡石根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在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胡石根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決是公正的。」法官宣判後,被告人胡石根如是說。他表示,自己接受法庭判決,不會上訴,「我要感謝警官、檢察官、法官和醫護人員對我的幫助。」
胡石根生於1955年,江西南昌市人,曾于1994年因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和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2008年刑滿釋放。
公訴人指控,胡石根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自2009年後,胡石根以非法宗教活動為平台,網羅少數不法律師和職業訪民散布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指派勾洪國赴境外接受反華培訓,與周世鋒、李和平、翟岩民等人密謀策劃顛覆國家政權,提出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方法和步驟。指使翟岩民組織職業訪民,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攻擊國家法律制度、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政府等方式,實施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事實、主觀故意及被告人與周世鋒、翟岩民等人相互勾結情況進行了舉證質證。
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庭傳喚證人劉某平出庭作證。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詢問了證人,宣讀了證人證言,出示了書證、電子數據,播放了視聽資料。公訴人、辯護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辯護人及被告人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我認罪服法。」胡石根在進行最後陳述時表示,誠懇接受法律審判,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表示痛悔。
法院判決指出,胡石根經常利用各種場合反覆宣揚其顛覆國家政權思想,並夥同他人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策略、方法和手段,煽動、指使他人炒作各種熱點事件,繼續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法院採納了辯護人提出的經查屬實、于法有據的辯護意見。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胡石根及其辯護人各項訴訟權利。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學者、職業律師、各界公眾代表以及來自12家國內媒體和5家境外媒體的記者共四十多人旁聽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