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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逃犯例\修例順民意 移交添保障\大公報記者 莊恭誠\

時間:2019-05-31 03:03:14來源:大公報

  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宣布修訂《逃犯條例》作出三方面共六項修改,以回應社會訴求,釋除疑慮\大公報記者林良堅攝

  特區政府仔細考慮各界意見後,決定再就修訂《逃犯條例》提出三方面共六項額外措施,以釋除疑慮,包括將判監三年或以上方可移交的門檻,進一步提高至七年或以上,變相剔除三罪類共七項罪行;可在移交協定中另加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不能強迫認罪等人權保障;移交申請須由其他地方「中央機構」提出,例如內地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昨日宣布修改內容的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的做法得到中央政府理解、尊重和支持,希望社會回歸理性討論。

  修訂《逃犯條例》的草案將於6月12日在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反對派一直阻撓審議工作,令社會不同界別對修例提出的意見和關注,無法在立法會平台得到政府回應,不過政府仍積極循不同渠道聆聽訴求。李家超昨日傍晚會見記者,宣布經仔細考慮後,決定在三方面提出共六項額外措施,以釋除疑慮,是政府第二度就修例作出改良、具體回應民意。

  首先,將判監三年或以上方可移交的門檻,進一步提高至七年或以上。李家超解釋,由於這次修例涉及的個案形式特別移交安排,是在香港與某司法管轄區尚未簽署長期移交逃犯協議的情況下,作為一種補充安排存在,因此應更謹慎、僅針對特別嚴重的罪行,刑期門檻提高至七年,參考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所審理案件的刑期下限,亦變相進一步剔除了三種原本適用於移交逃犯的罪類,包括:刑事恐嚇、把槍支交給無牌人士、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等色情活動,共涉及七項罪行。

  跟進「申請回港服刑」事宜

  其次,除了現有的政治犯不移交、在兩地均屬犯罪方可移交等保障原則,在啟動移交逃犯程序時可加入更多人權保障。李家超指出,香港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逃犯時,可在雙方為該個案簽署的協定中進一步加入人權保障條款,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請求方亦須保證有關罪行在有效的追溯期內。

  李家超提到,上述協定會提交給法庭把關,屆時公眾可循公開聆訊得悉額外加入了哪些人權保障,而即使法庭決定移交,行政長官最後亦可基於人道理由叫停。

  另一方面是加強保障疑犯利益。李家超表示,為保移交逃犯程序的嚴謹性,香港只會處理由其他地方「中央機構」提出的移交逃犯申請,例如內地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後,政府會因應現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不適用於內地的情況,與內地跟進被移交的港人可申請回港服刑的事宜;政府亦會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包括領事(如移交給外國)、官員探望或其他特別合作安排,以更照顧被移交人士的利益。

  李家超強調,按基本法,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對於特區政府為釋除疑慮需採取進一步措施,而部分措施又可能涉及內地,中央政府表示理解、尊重和支持。他又指出,香港的自由和權利受基本法充分保障,修例草案符合基本法,絕不影響香港現有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李家超重申,社會必須回歸修例的兩點初衷,即要處理「台灣殺人案」、堵塞制度漏洞;政府提出修例經過審慎研究,以確保犯了嚴重罪行的人,不可以利用漏洞逃避法律責任,進而保障市民安全、維護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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