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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國安法實施後 黎仍發信息請求制裁

時間:2025-08-26 05:01:33來源:大公报

  上圖:黎智英案續審,連日來警方都在法院外戒備。下圖:黎智英及《蘋果日報》向外國請求制裁。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刊印煽動刊物一案昨日續審,由辯方繼續結案陳詞。辯方聲稱,勾結外國勢力控罪第四款僅限於向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的情況,對於制裁官員個人的情況並不適用。

  法官質疑,「制裁」行政長官,或會令香港的整體政策改變,難道不是針對政府或旨在改變政策?類似地,如果要干預香港司法,會有人提出「制裁」法官。控方亦就辯方的陳述作出澄清表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然通過即時通訊軟件發送直接請求制裁的信息。\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法官考慮新聞及言論自由等原則

  辯方聲稱,黎與《蘋果》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沒有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而涉案文章及言論均是行使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

  法官質疑,控罪的關鍵是被告是否曾向外國勢力請求制裁等,與新聞自由無關。法庭審理案件時會考慮新聞及言論自由的原則,結合整體情境,如文章中如何提及制裁、如何表達等,而非單看涉案文章或節目是否提及「制裁」字眼。

  黎與《蘋果》向外國請求制裁

  辯方向法庭承認黎與《蘋果》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曾向外國請求制裁等。但重申請求制裁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並不違法,認為控方需證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各方曾達成新串謀協議。

  法官舉例說,有三人協議在香港進口大麻二酚(CBD),其後法律將CBD列為毒品,但他們繼續履行最初協議,按辯方邏輯,他們不構成犯罪?

  辯方認為,新法律下各方要達成新的協議,或者確認舊協議,也就是通過其行為確認同意非法行為。因此,辯方認為,控方在本案中需要有確定的證據,證明黎同意非法行為,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曾請求制裁。

  控方隨後向法庭澄清,即使辯方一再聲稱控方的立場是黎與《蘋果》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沒有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但這並不準確。控方立場是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沒有在《live chat》節目和文章中直接公開請求制裁,但黎曾通過即時通訊軟件發送直接請求制裁的信息。

  辯方質疑控方證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供詞的可信度。辯方認為,張劍虹就申請保釋上訴時的書面證詞中指,自己從沒有參與《蘋果》的採編事務,而張在本案中作供稱,自己會替黎智英轉達採編指示,說法矛盾。

  法官指出,張或許是聲稱自己沒有制定《蘋果》的採編指示,但會替黎轉達。辯方說,法官可能有不同詮釋,但辯方的立場是張的供詞矛盾。

  就控方早前質疑,《蘋果》沒有訂明員工不應違反香港國安法。辯方認為,明文要求員工遵守法律的立場荒謬。

  案件今日續審。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預計今日可完成陳詞;隨後由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繼續代表黎智英陳詞,需時兩日;代表《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最後陳詞,需時約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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