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被告梁國雄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罪,即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舉行會議時引起騷亂,致該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本案早於2018年初次開審,當時裁判官嚴舜儀以控罪條文不能用來檢控議員為理由,下令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其後律政司與梁國雄就此決定反覆上訴,至去年9月終審法院作出定論,裁定議員就藐視立法會罪並不享有檢控豁免權,下令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