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有「代客探監」公司的東主溫皓竣及員工關巧用,以「朋友」名義探望不認識的在囚者,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兩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裁定兩人脫罪。終院認為,「朋友」定義不宜太苛刻,否則就會違反有關《監獄規則》條文原意,窒礙在囚者適應獄中生活及更生。
溫皓竣被指2011至12年間,安排關巧用等五名員工,以候審囚犯朋友身份到荔枝角收押所,會見31名在囚人士。警方放蛇扮成在囚者,要求曙光用品提供日用品及口訊。事後警方證實曙光用品員工,並不認識所會見的在囚者。涉案六人在2013年被裁定串謀欺詐,被判10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在囚者願見符合定義
昨日終院頒下判詞。終院表示,明白《監獄規則》內,將「朋友」定義為「在囚者認識的人」,目的是杜絕不法人士與在囚者聯繫,以維持監獄正常秩序。終院續稱,容許在囚者和探訪者會見,目的是讓在囚者得到精神援助及法定的物質支援,如向在囚者送來問候、衣服和食物等,使在囚者與外界聯繫,協助他們適應獄中生活,正面接受更生。在現實情況,在囚者的親友可能會因為身處海外、有病患、行動不便等等,需要由他人代為探訪。因此,終審法院認為以下三類情況,分別為:親戚或認識的人間接提出要求探訪,符合探訪目的,希望向在囚者提供精神及物質支援;出於在囚者願意想見面的人,都應該符合「朋友」定義。
終院認為,懲教署的填報表,只有「親戚」及「朋友」兩個選項,被告溫皓竣、關巧用兩人,自知不是在囚者的「親戚」,雙方唯一關係就是「朋友」,填報並非出於不誠實。因此裁定兩人串謀詐騙罪脫罪。懲教署發言人回應本案稱,將會仔細研究判詞及諮詢律政司意見,並尊重法庭判決,但不會評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