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吳文遠泄露廉署資料罪成 或失5年參選資格

時間:2018-05-11 19:24:06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5月11日訊(記者 梁康然)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公開泄露廉署受查者身份案,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三項「泄密」罪名成立,或要面對4個月刑期,可能因此斷送未來5年參選資格。裁判官鄭念慈批評,被告只為提高個人知名度,就外泄受廉署保密資料,導致打草驚蛇影響廉署調查工作。事發至今仍全無悔意,案件押後5月28日判刑。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41歲)被控在2016年4月,先後在電台、社交平台披露自己已舉報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涉貪,並已在廉署錄取口供。事後,廉署起訴吳文遠三項泄露廉署受查者身份罪名。

  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主要抗辯理據是,他本人與馮程淑儀不認識,並無私怨。公開馮程淑儀受查只是基於她是官員,出於公眾利益。裁判官表明不接受此解釋。

  據證據顯示,被告曾在廉署錄口供前,曾圖文並茂於社交平台留言,點出公開自己身處廉署的目的:「早幾日有成千個人提醒小弟話我知名度低,係時候自己推下自己個page」。廉署已在被告錄口供後,三度提醒被告不可外泄受查者身份,但被告就在短期內積極披露受查者身份,包括向傳媒明言,當日自己在廉署做過什麼,更多次指出廉署已立案調查馮程淑儀等。

  雖然被告曾解釋,知名度低說法只是自嘲,又報稱自己忘記曾否獲廉署提醒,但法官不接納被告解釋,批評被告供詞不盡不實。更不會認同被告以「保障公眾利益」去解釋「泄密」動機。

  裁判官指,受查者保密是基於預防涉貪者匿藏資產或毀滅證據,但被告反其道而行,打草驚蛇大有可能影響廉署調查工作,被告行為只會損害公眾利益。裁判官認為被告「泄密」動機,就是借舉報公眾人物以提升個人知名度。綜合證據後,裁定被告三項「泄密」罪成。被告聞言,即不服嘲諷大叫:「法官英明!我絕對唔認同係事實裁決!」

  辯方一度求情指,被告屬初犯,希望法庭輕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嚴詞斥辯方說法令人難以接受,指馮程淑儀的聲譽已因事件受到影響。按過去同類案例,量刑起點為4個月。法庭「姑且」為被告取社會服務令,但明言被告毫無悔意,判監無可避免。

  據現行法例,任何人犯事被判囚多於3個月,即會失去未來5年得參選立法會資格。吳文遠或會因本案無法參選立法會直至在2023年,或斷送個人政治生涯。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