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5月4日訊(記者 梁康然)梁天琦等人參與暴動案,控方今日完成結案陳詞。主控官直指,各被告都聲稱在事發時身處旺角,各有各目的,並非一同行事。不過,現場新聞片段,以至各個出庭作供的警員,都顯示各被告,當日曾在涉案黃台仰大叫「3、2、1!衝!」之後,於旺角不同地點「共同犯罪」襲擊警員,認為陪審團不應考慮各被告的解釋及抗辯理由。
主控官形容,群眾與警方全暴發衝突的時間,是在2016年2月9日凌晨1時30分左右。當時被告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林倫慶,在群眾中不同位置。最後一同在黃台仰的指令,一同在砵蘭街衝擊警方防線,他們分別持自制盾牌撞向警方,或是向警員投擲硬物。他們雖然未必同時有一樣的行動,但他們都同屬一個整體,屬於「共同犯罪」。
控方又針對被告李諾文、盧建民、林倫慶三人,反駁他們的「認錯人」抗辯理由。控方指,陪審團對比砵蘭街衝擊事件的現場片段,從中會發現片段中有一名暴動參與者,其服飾打扮與李諾文被捕是非常接近。及後,李諾文又曾向警方稱:「阿sir,我剩係揸住個盾牌頂住啲警察咋。」控方認為,將上述兩項事件,就有充分證據顯示李諾文參與暴動。
至於被告盧建民曾抗辯稱,當日在場只是旁觀事件,拍攝現場情況。可是,新聞片段顯示有一名身上帶有水樽的暴動參與者,曾多次向警方飛擲雜物。而當日在場又認識盧建民的警員,曾多次直呼其名,喝令他不要再擲物。控方形勢,盧建民企圖以「認錯人」來否認在場參與暴動,屬「根本是不切實際的疑點」。
被市民舉報身份,從而被揭發事發時在的被告林倫慶,一直指舉報者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督察葉志成認錯人。控方指,葉志成在舉報林倫慶前,兩人曾有兩次短暫碰面,當中第二次見面時,葉志成曾明言:「又係你呀?」林倫慶即答:「又係我呀。」足以顯示葉志成對林倫慶外貌印象深刻,有能力從新聞片中認為林倫慶。而被指是林倫慶的暴動參與者,在新聞片段中曾向警察飛擲硬物,又把車胎掉進火堆助燃,足以反映林倫慶的暴動行為。
控方強調,本案各被告的供詞不誠實,他們的解釋及抗辯都不可信,不值得陪審團信納。反之,控方提出的證據強而有力,充分反映被告的犯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