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信號彈通常分成兩種,拿在手上燃燒的,叫做信號火;另一種為射出去,並會發光冒煙的,主要是登山或出海遇危險時,用以發信通知救援人員有關遇險位置。
須領牌照方可購買
據資料,「手持式信號彈」在本港受危險品條例監管,藏有或使用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信號彈一點,立刻發出紅色火光,而因點燃的瞬間溫度高達攝氏1000度,所以具一定的殺傷力。 本港部分航海用品店,有連同信號彈及糧水的套裝充氣救生筏裝備出售。買家要領有相關牌照,信號彈過期要交還代理商或礦務部處理。就海關會否檢查進口車輛內是否附有信號彈,海關發言人回覆查詢時稱,任何人輸入未列艙單貨物,或沒向有關政府部門申領牌照、許可證或證明書而進口禁運/受管制物品,均屬違法。市民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懷疑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