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涉及虐待動物事件,是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及其相關規例(第169A章)規管,在此條例下,虐待動物的定義廣泛,任何人如採取或不採取行動而導致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即可界定為虐待動物的行為。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違例者可被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而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相關規例(第169A章),違例者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警方發言人表示,由2015年至2018年2月,警方共接獲220宗殘酷對待動物案件,93人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