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衝擊立法會案被告之一梁曉暘,早前以當日警務人員未獲得立法會主席授權便進入立法會執法為理由提出上訴,被終審法院駁回。終審法院昨日頒下書面判詞,進一步明確指出,警員進入立法會執行職務,包括維持公眾秩序或處理刑事案件等,毋須事先得立法會主席批准,而執勤的警員符合「立法會人員」資格。立法會秘書處表示,尊重法庭裁決;警方回應稱會研究判詞。有政界人士指出,有關裁決合情合理,認為議會不能成為「法外之地」。\大公報記者 梁康然 朱晉科
2014年一批示威者因反對政府發展新界東北,強闖立法會內示威,案中被告之一的梁曉暘,2016年2月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於去年八月成功挑戰原審判刑,梁曉暘被改判入獄13個月。梁不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被即時駁回,終院昨日頒下判詞解釋。
判詞為警方定下指引
梁曉暘的上訴理據之一是,警方於案發當日未獲立法會主席邀請,就進入立法會內執法,違反《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相關條文,梁妨礙的那名警員,在法律上並不符合立法會人員資格,因此認為他被控「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有問題。
五名終審法官一致裁定,駁回梁曉暘的上訴,判詞指出,梁曉暘並非立法會議員,只是一名市民及示威者,不受《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的保護。終院並對警方在什麼情況下可合法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及在內執行警務,定下指引,指警員毋須事先獲得立法會主席的邀請,也能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執法。
判詞又指,當日立法會保安員是按照行政指令,拒絕示威者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由於保安員未能控制場面,尋求警員協助,因此裁定警員協助阻止示威者,亦符合「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控罪中所指的立法會人員的資格,所以裁定本案控罪無問題。
立會不應是法外之地
立法會秘書處回覆《大公報》記者查詢時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根據現時做法,秘書處執行職務時,如需警方支援,在實際情況容許下,須先得到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即立法會主席)及另外兩名當然委員(即內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同意,才可尋求警務人員進入立法會範圍協助,這並非法律本身的要求,而是行管會自行制定的程序,以維護立法會的獨立性。
就警方日後會否就可預見的立法會衝擊事件,提前布防或主動介入,警方發言人回覆《大公報》記者查詢時說,會研究終審法院的有關判詞。
「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認為,法庭判決合情合理,堵塞了議事規則漏洞。他指出,以往反對派議員往往憑藉內會副主席的身份,阻止主席行使職權報警求助,有了今次的終院判,日後立法會內一旦發生危險事項,例如衝擊事件,任何人都可報警處理,符合維持議會秩序和保護議員安全的實際需要。他又說:「立法會不應該成為法外之地。」